武汉公安交管局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建设、依法治理城市交通、降压道路交通事故,自5月1日起全市启动“法治交管”专项行动,对十类交通违法举报有奖,奖金最高的一次3000元,最低的一次奖励2元。(4月25日 湖北日报网)
所谓的“法治交管”专项行动就是你违法我举报,你受罚我有奖,通过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的“监督”和举报,从而使交通违法者“伏法”。
类似的“举报有奖”的“法治交管”效果貌似还蛮好的,2016年8月至12月,武汉交管部门已开始对交通肇事逃逸、闯红灯等少部分违法行为实施举报有奖,奖金为20元至300元不等,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
按照公告的说法,根据举报的有效性进行分门别类的奖励,这就需要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做奖励资金,本来是由违法者个人承担违法成本,在“举报有奖”的政策下,政府和违法者均需对违法者行为进行“买单”,需要花双份的钱,金钱成本着实有点高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举报有奖”的前设是有奖励,你只要是举报并且有效那么就有奖励,也就是说人们的参与不是自觉自愿的,是冲着奖励去的,尽管“举报有奖”机制下,并不一定所有人的举报都是冲着钱去的,但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有利摸黑跑”,试想去掉“有奖”,那么举报还会有多少呢?没有了互相的“监督”,又有多少自觉自愿的遵法和守法呢?因此,对于社会而言,社会将为“有奖举报”的法治牺牲掉的是培养公众自觉遵法、守法、和护法的机会,这样的社会“成本”实在是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