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要有良法可依。良法之良,就在于“以谋取人民幸福为根本宗旨”。经验表明,以争鸣求共鸣,找准最大公约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宗旨才能在立法实践中贴地而行。
2021年3月10日,《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从立法视角看,这部地方性法规有个亮点尤其值得称道:以争鸣求共鸣。比如立法论证中,有专家对矛盾纠纷化解中增加“枫桥经验”提出异议。充分讨论后终于达成共识:“枫桥经验”强调依靠群众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方法。据介绍,立法过程中仅协商推进会就召开了40多场,不同领域专家畅所欲言,法规修改调整达40余处。也因有了最大公约数,这部原创性法规赢得了“立得住、真管用”的赞誉。
没有争鸣就没有共鸣。如同乐器发出不同音调才能产生合声一样。由争鸣到共鸣需要时间,立法也会“慢”下来。这种“慢”不是慢慢吞吞,而是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公开讨论,以求谋定而后动。法规也好,政策也好,想所有人同等同时获益很难,只有少数人获益又令人无法接受,只有绝大多数人获益才行。这就需要在争鸣中协调各方利益,求大同、存小异,找到最大公约数。共鸣度高,公约数越大,则法规越善,落地自然也快,“慢”最终换来了高效率。
求同存异谋良法,全国性立法早已有了示范。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立法历经若干年,“真理会越辩越明”始终贯穿其中。比如婚姻家庭编改动虽然不算最多,但“每改一个字都是成千上万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是个经典案例。该法在起草过程中,国内专家学者、NGO组织成员、政府人员积极参与、建言献策,“每一次大家都踊跃发言,甚至争得面红耳赤”,慈善法也在争鸣中求得了共鸣。
争鸣的核心内涵,在于具有批判精神。对立法的批判,出发点和过程都必须是善意的,是对现存方案可行性适度存疑,绝不能简单否定或故意站在对立面“标新立异”。排除一个“不可行”,可行性就增大一分,共鸣度也就提升一分,如此反复,最终克服争鸣中的各种谬误和偏激。反之,如果法律规范出台之前缺乏争鸣,未必表明其已很完美,倒是可能预留下各种隐患。
开门立法不失为求取最大公约数的一条绝佳途径。所谓“开门”,不仅意味着敞开大门,更要敞开怀抱,依法吸纳公众合理意见和诉求,真正做到“立法依靠人民,立法为了人民”。“人民至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争鸣求共鸣,向最大公约数要善法,好就好在真心诚意面向公众,从敞开大门到敞开怀抱,把反映人民意志和呼声的好意见、真诉求汇集到立法者手中。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是否被信仰,关键在于是否充分体现了“人民性”。要善于以争鸣求共鸣,耐下心来最大范围地听取民意、凝聚共识,向最大公约数要良法,使所有立法修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最大限度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推动社会主义法律广受民众信仰,从而最大限度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