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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紫金e评:依法根治“欠薪”顽疾,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劳动价值
2020-05-03 12:4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解晚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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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9年12月30日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其凸显了国家在法治轨道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坚强决心,也彰显了对农民工劳动在法律上的高度尊重,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欠薪进入新阶段。

工资报酬权益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去年我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9077万人,比上年增加241万人,增长0.8%。要更多关心、关爱农民工,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工工资报酬问题,还事关农民工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关系着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据统计,去年全国有2729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外务工,这些家庭三分之二左右的收入来自外出务工,涉及三分之二左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顽疾。多年来,我国在法治轨道上出台了不少治理措施。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正式入罪,到2017年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再到2019司法部开通网上“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等,多管齐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必须以更加强力的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顽疾。

《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既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又明确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既细化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又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被欠薪农民工的可动用应急周转金的保障责任,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追偿。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明确各层面、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治欠薪就会更好落到实处。

比如,对于欠薪多发高发、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作出“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其中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从法律上厘清和认定了清偿主体,有利于欠薪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同时,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等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以及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这就从法律上,全面打通了工程建设领域发薪的“梗阻”。

徒法不足以自行。尊重和保障农民工的劳动价值,就要全面推动《条例》实施,落实落地《条例》内容。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就能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农民工群体就能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解晚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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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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