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近年来,中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情况,既要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免受侵害和侵犯,也要注重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既要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也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准确适用,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要求。在司法保护的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三种关系”,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堤坝。
把握好“保护”与“预防”的关系。保护和预防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体两面、不可偏废,既要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他人伤害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也要清醒看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在增多,有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引起社会的震惊和愤怒。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与防止未成年人伤害他人,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容易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在紧锣密鼓修订当中,这是从健全法律层面来对两者关系的进一步调校,那么在具体司法实践层面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顺畅的地方,也需要加快补齐与理顺。保护与预防都不容忽视,辩证处理好两者关系至关重要。
把握好“惩治”与“教育”的关系。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不贷,这已经是社会达成的共识,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解释和制度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架起了不容触碰和逾越的高压线。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如何辩证处理惩治与教育的关系,则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最高检已经表示,对未成年人涉严重恶性犯罪的必须依法惩治,决不纵容,这应当成为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刚性标准。但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危害性不大的涉罪未成年人,也不能简单以未成年为由放任不管,也必须加强教育、管束等措施,加强帮教机制和分级干预体系建设,及时对其心理和行为进行疏导矫正,从而达到感化、挽救的目标,使其不致继续危害社会,并且能够重新回归正确的生活轨道。
把握好“现实”与“网络”的关系。现在未成年人普遍接触互联网,形形色色的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身心影响都很大,而且还有不少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必须更加重视网络保护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坚决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需要司法、教育、文化等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快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法律体系建设,对未认真履行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保护的网络服务企业和平台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要依法打击与惩治,加强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把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网织得更密更严。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和行为引导,通过发挥学校、家庭以及社区、特殊场所的不同教育职责,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避免他们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误导和侵蚀。(胡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