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下领导干部的重大课题,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厘清“能为”与“不能为”的边界,确保所作所为都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助力。
阻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的行动坚决不能为。党的十九大确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需要打好风险防范、扶贫攻坚和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一些政府领导干部在三大攻坚战面前暴露出焦虑和畏难情绪,在繁重的压力和任务面前畏首畏尾、不担当、不作为。出现这种“不作为”的原因,是目前针对各级政府干部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加之政策决策参与途径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个别领导干部主要从自身利益得失来决定所作所为。
违背创新发展规律的决策不能为。创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共识和共愿。但一些政府领导干部仍然在观念、决策和管理中存在违背创新发展规律的决策行为,例如在推动“双创”时,把重心放在盖房子、搞表面工程上,不聚焦如何转职能、真放权、强监管,导致创业创新软环境并未得到实质优化。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机制面临很多困难,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必须下定决心革除本级政府中那些妨碍企业、科研院所和各类个体创新发展的不当行为,从点滴细微做起,日积月累才能形成丰厚的创新土壤,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急于取得乡村振兴战略短期成效的决策不能为。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中国农村与城镇同步现代化的根本之策,也是避免农村扶贫攻坚战结束后大量农民可能再次返贫的长久之策。当前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初期,暴露出个别政府领导干部因急功近利带来负面效应的问题,如美丽乡村建设整治不积极征询听取村干部、村民意见,盲目照搬所谓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果不切实际、劳民伤财,农民并不真受益。实际上,由于我国农村发展长期滞后,实施全面的乡村振兴战略尽管慢不得,但各级领导干部却万万急不得,应当遵照农村发展的经济社会规律,在充分吸收民意的基础上,采用民主集中的决策方式,细织慢编、多办实事、办农民满意的事,把农村的发展短板精心弥补上去,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
侵犯产权主体合法利益的决策不能为。党的十九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产权制度,加强对合法产权利益的保护。保护产权既体现了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利益的重视,同时也是发挥产权保护的经济激励功能,增强知识、技术和管理等创新要素作用的内在动力。过去我国知识产权、劳动力产权、技术产权等现代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存在较多空白,一些政府领导干部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但是,中国经济进入到创新发展阶段,如果再延续这些陈旧观念制度和一些错误做法,显然就无法形成产权对创新的激励功能。为了充分激发和释放我国的创新潜力和活力,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对侵犯市场主体合法产权利益的行为不仅自身不能为,而且要积极帮助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同时还应当主动探索各种能够有效保护产权的制度和做法,形成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保护产权的良好示范效应。
破坏市场体系完整性、统一性的决策不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就是把资源要素配置到能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经济主体的过程,这个过程既取决于经济主体的创新能力,也受制于市场交易体系是否完善、配置渠道是否畅通有序。经过改革推动,我国普通商品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完善,但是人才、技术、资本和资源等要素市场体系对体制和政策仍有依赖性。一些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和政绩需求,参与甚至深度干预从中央至地方的要素配置过程,导致要素配置体系行政化、个人化,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信号表达和传导路径,加剧了经济结构的扭曲,甚至引发中央宏观经济误判。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应当把贯彻执行中央的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转化为践行新发展理念,优化地方发展环境,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新机遇,努力成为中央政策的帮手、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手。□ 李 鹏
(作者为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