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出台一则规定:14岁以下儿童谢绝入馆,此举引来众议。图书馆给出的解释是,该馆主要服务于教学科研,未配置少儿读物,且由于少儿入馆跑动喧闹,相关投诉意见急剧增加,故出台上述规定。(8月6日中国新闻网)
显而易见,这家图书馆的解释,前半段所谓没有“儿童读物”的说法无非是一种较委婉的托辞或者说是借口,恐怕只有后面才是他们的真心话吧!那就是嫌“熊孩子”们太吵太闹扰了图书馆的清静。而且实际上,公共图书馆将孩童“拒之门外”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2013年,郑州一家图书馆,就曾以“小孩太吵为由”,出台了“谢绝14岁以下少年儿童入馆”的规定。无独有偶2015年,位于厦门的一家图书馆也在门口竖起标识:12岁以下读者进入本阅览区需有家长陪同。
那么,作为公共图书馆这样规定到底是自视清高还是真的“情非得已”,就这么直接将孩子们全部排除在外真的合适吗?要知道,“熊孩子”之称并不是一种恶名,倒更像是一种昵称。因为孩子们“淘”也好、“皮”也罢,一半皆因天性,怎么可能要求所有的孩子都像大人一样“少年老成”呢?
诚然,图书馆不是游乐场,它需要安静,孩子们也不能一点规矩都不守,但是并不能因为孩子常常爱闹爱动就剥夺他们看书学习,接受文化熏陶的权利。再说,也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是“熊孩子”,然后到了图书馆都控制不住自己。作为公共图书馆这样“一刀切”显然有违公平,也于法无据,从某种程度上说可能也涉嫌对孩子们的歧视。正如有网友所言,图书馆作为公共区域,孩子有权利进入,不该因为自己求舒适,就抹杀孩子的阅读兴趣,剥夺其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事实上,要解决儿童易闹与图书馆想“静一静”之间的矛盾也不是没有一点办法。例如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设置独立的儿童阅览区,甚至直接开建专门的儿童图书馆,从而实现孩子和大人各取所需、互不干扰。实际上,这也是有法律明文规定所支撑的。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第34条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据了解早在2010年,国家图书馆就设立了“少年儿童馆”,目前日均接待未成年读者400人次。
此外,图书馆也可聘请志愿者和管理人员,对孩子的吵闹行为进行及时的劝导和制止,而不是什么也不做就将所有孩子“扫地出门”。这其实是一种管理上的失职与懒惰。
当然,对此家长们也有义务和责任。要看到,即便是设立儿童专区或儿童专用图书馆,也不能任由孩子们在里面嬉戏打闹、大声喧哗。作为家长,刚好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对孩子进行规则意识的启蒙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自律意识,让他们明白哪里可以自由玩闹,哪里则须暂时保持安静。这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无疑与看书学习同等重要。(徐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