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肖先生查询银行征信记录发现,自己名下竟然有4笔贷款!并且这4笔贷款全部在他16岁以前产生,最早的一笔贷款发生在1991年,当时他只有6岁。肖先生是蓝田县人,1985年出生,今年33岁。4月17日下午,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肖先生名下的4次贷款是另一位与肖先生同名同姓的人贷的,录入信息时发生错误。
(4月19日《法制日报》)
个人信用明细显示,肖先生名下共有4笔贷款未结清,总共38100元。这四笔贷款分别发生在1991年2月1日300元、2000年4月15日300元、2001年7月30日36500元以及2001年9月7日1000元,并且这4笔贷款均由西安市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为秦农银行)发放,账户状态均为“呆账”。
产生贷款的时间节点,那个时候肖先生才是一个几岁的孩子。这样的“被贷款”原本是不该发生的,只要银行的工作人员稍微精心一下,稍微检查一下,就不可能发生,因为一个几岁的孩子没有贷款资格。而遗憾的是,银行工作人员竟然将肖先生纳入了“失信系统”,成为了“黑名单”里的一员。要不是肖先生需要贷款,如今他都不会知道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成为了“不讲诚信的人”。目前,银行已经将肖先生纳入了“黑名单”,不仅在这家银行不能贷款,而且在其他银行也不能贷款,这对于肖先生来说,是不小的困惑。
尽管说,银行搞清楚了事实,表示将会对肖先生的诉求进行回应,争取早日删除“黑名单”里的信息。问题是,这就完事了?给无辜市民造成的困扰和名誉侵害该如何补偿?
现实生活中,这种“名下冒出的贷款”很是常见。有的市民在接到银行催款通知书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被贷款”了,由于自己没有贷款自然不愿意偿还,而还是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有的市民则在“被贷款”中“贷了几十万元”,一次次被银行追款,生活不胜其扰。想起很多年前发生的一起“被贷款”事件,某地一个村的50多名村民“集体被贷款”了。而且银行的手续齐全,不仅有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村民的签字”。
不难看出,这种“被贷款”的乱象,是由于银行自己审查不严导致的。很多银行都给工作人员下达了“放贷任务”,完不成任务的就要处罚。为了完成任务在放款的时候也就审查不严了,出现了“被贷款”的情况。有的属于不法人员恶意贷款,用捡到的身份证、偷窃的身份证办理了贷款。这些情况的发生,和“被贷款”者没有丝毫关系,而最终都把恶果算到了无辜者的头上。
“被贷款”的责任在银行自己,和他人没有任何关系,在找不到“真实贷款人”的情况下,损失苦酒应该由银行自己喝下。(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