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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捆绑式年检”,要有“破”有“立”
2018-03-15 08:3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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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49条备案审查的建议。这条规定要求车辆申请年检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处理交通违法就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但实际上,各地车管所基本上把处理完交通违法作为发放年检合格标志的前提,因此,这条规定也被称作车辆“捆绑式年检”。自2012年9月颁布后,这一规定就引起了诸多争议。

  争议的焦点是“捆绑式年检”有无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按照这一法条,《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抵触现象。近年来,不少车主起诉交警部门,理由就是“捆绑式年检”无法律依据。出台“捆绑式年检”规定的初衷是倒逼车辆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很多交警担心一旦失去这个“紧箍咒”,会造成不文明驾驶和交通事故率上升。同时,根据现有法律条款,若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交警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交通违法行为一般罚金较少,每个城市的驾驶员数量又较大,考虑交警部门的行政成本和工作压力,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起来有困难。

  但交通违法和车辆年检从性质看确实是两回事。同时,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应按上位法来办。所以,公安部应该对“捆绑式年检”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撤销。不过要提前规避“法律空窗”现象,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进一步拓展处理交通违法处理途径。从目前的情况看,处理道路交通违法的途径还不够多,时间成本过大必然影响驾驶人处理的积极性,继而影响处理时效。今年3月份,公安部交管局出台了“消分”新规,驾驶人可以通过自助渠道处理非本人车辆的交通违法,相比以往必须到车管所办理,大大降低了驾驶人的时间成本。下一步,应该采取更多手段,使交通违法处理途径实现多样化、便捷化。

  二是要尽快建立驾驶员诚信档案。将交警部门的数据信息中心对接政府信用办,把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实现对交通失信人的惩戒。必要时,也可以借助媒体进行曝光。

  三是对长时间拒不接受处理的,先依法扣留驾驶证、行驶证。对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的,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朱思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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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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