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盗窃后救人”能否将功补过?
凌晨3点还在盗窃,到了4点却成了勇救落水女子的英雄。最近,3小伙先盗窃后救人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觉得3人“小事糊涂,大事明白”,虽然盗窃在前,但救人一命可“功过相抵”;也有人觉得,盗窃和救人一码是一码,救人当奖,盗窃必罚。
不管是“奖罚分明”,还是“酌情从轻处罚”,网友的意见并不能左右法律。3名小伙先后实施了盗窃和救人两个独立的行为,且行为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主体,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是各自独立的。争议之处在于,刑法中的立功一般应当在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而本案中3名小伙的救人行为发生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
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弃恶从善,悔过自新。如果对“立功表现”不区分时间、场合、类别,会让立功认定泛滥,导致司法不公,假设如果一个亿万富翁犯了罪,在到案前,他捐赠了大笔财富,是不是也能算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呢?如果算,是不是相当于为犯罪分子逃脱惩罚开了后门。
3000元钱已经达到了构成盗窃罪的入罪“门槛”,三名青年构成盗窃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毕竟数额不大,一时冲动,一时经济困顿所迫,都是极有可能的。而从事后他们积极救人的行为来看,他们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社会危险性不大,其盗窃行为并未掩盖其身上的人性光芒,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3名小伙酌情从轻处罚并不是没有依据。
过去,在我们传统认知里,见义勇为者应是道德模范,是“高大全”的英雄,行为有污点的人配不上“见义勇为”的称号,也不适用给予表彰。而从此次事件,这种就事论事的态度,实则是一种不小的社会文明进步。盗窃当罚,救人要奖,是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也表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将重新调查,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会对3人进行表彰。这正说明,相关部门也渐渐认识到“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评选见义勇为不是寻找道德模范,社会公众在此事件上的看法也趋于理性。
一时的“良心下线”并不能掩盖3名青年身上在生命面前闪现出的人性光辉。人性本就复杂,人难免会有走错路的时候,他们也非大奸大恶,且极有可能是因为“愚昧”而导致的失足。刑法的本质功能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挽救和预防,赏罚分明才有助于催生“功”,抑制“过”,而不是说让功成为过的“护身符”。借由此次事件,关心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督促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的确有其深远的意义。(文心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