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劳动者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事后维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江苏苏州市五旬男子文某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终告不治。面对文某家属的索赔起诉,日前苏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9月11日中国青年网)
文某加班确实是“自愿”的,公司与其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没有强制其加班。公司而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也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尽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文某之所以加班,目的是为了多挣点钱,因为家庭负担较重。公司虽然没有强制文某加班,但也存在着问题。一方面是实行“计件制”,也就是说,加班时间越长,做得越多,就拿的钱越多,从而让某些工人为了增加点收入,而不得不加班。而且在加班时间上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限制。从这一点来讲,文某加班表面上看是“自愿”实质是“被自愿”。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天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工作日期间均存在2.5小时至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大部分周末也在加班。此外,文某猝死前一日加班逾4小时。显然,这个公司有推卸不掉的责任。是用所谓的“计件”引诱工人加班。因此,法院判决让公司支付文某近亲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是应该的。
这几年,农民工的社会待遇虽然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的境况还不容乐观。“起得比鸡早,睡得比狗晚,吃的比猪糟”这一流传在农民工中的顺口溜虽然有点夸张,但也从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生活的写照。为了养家糊口,他们不得不背井离乡,与亲人分离,从事高强度的劳动或者是又脏又累的活。住处环境差、病了能撑就撑、受老板欺压,被拖欠工钱更是常事。工人加班,表面上是自愿,实际上是“被自愿”,工人没日没夜地干,铁打的汉子也吃不消呀!
新的《劳动法》已实施很多年了,但在一些地方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关键是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劳动法》规定,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含加班)。显然文某所在的公司,已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惜的是,像这样的公司,却很少有行政机关去监督。因此,建立监督机制很有必要,不然再好的法律也是一张白纸。工人“自愿”加班,实际上是有关部门纵容的结果。
文某在加班后猝死,撒手人寰,但愿各地都能从中吸取教训,作为普通工人,要注意自己的身体,不能为了多挣钱而命都不要了。身体出了问题,只能花掉更多的钱,给家人带来更多的不幸。作为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千万不能为了所谓的效率而把“计件”当诱饵,让工人不要命地加班。作为劳动监察部门,要对企业加强检查巡视,发现有违法违规加班问题,要及时处罚,从而让《劳动法》真正落到实处,让工人加班不再“自愿”也不再“被自愿”,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更公平。(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