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引发舆论喧嚣。先是医院发表声明表示,经过检查医护人员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之后,鉴于孕妇情况,医院又先后两次建议剖腹产,均被拒绝。而对于医院的说法,孕妇丈夫表示,家属曾主动表示做剖腹产。他还说道“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会作出这种激烈的反应。”
双方各执一词,却都有所隐晦,唯一明晰的是产妇要求做剖腹产被拒。一起人命事件被演绎的扑朔迷离,表演双方都在抖包袱博取舆论同情。至于真相如何,交给警察去调查吧,在这里讨论谁对谁错意义不大,也未必能够得出有效结论,在隐藏事实的报道中,我们越是深陷其中,越会成为被糊弄的傻子。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该袖手旁观,我们应该把焦点转移到患者的签字权上来。
最早版本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冗长的条文只是明确了患者的知情权以及其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权,并没有赋予患者的签字权。一般情况下家属可能都会遵从患者意见,但是遇到家属与患者意见相左时,医生如果听从家属意见,必然违背患者意见;如果听从患者意见,又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这就导致了患者因为意见得不到许可而情绪化发生极端行为。
然而即使是2017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只是明确了医疗机构赋予患者知情权,只字不提签字权。这就导致了执行矛盾的出现,患者意见很明确,但家属或者医生拒绝了,患者怎么办,只能忍受吗。当法律规定有悖于人情时,医生或者家属该如何取舍。但我想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干什么,而不是由别人决定。
试想一下,患者的意见得不到充分尊重,又有一种人身权利被剥夺的感觉,她的情绪如何释放。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呼吁相关部门能够依据现实情况,赋予心智正常的患者签字权。
至于医患双方的争执,相信真相很快会浮出水面。但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的规定,很明显医院和家属都没有尽到相关责任,又该付出怎样的代价。
逝者为大,如果在这起事故中双方都只站在己方利益片面发布信息,那只能在医患矛盾紧张的当下进一步加深裂痕。人都是自私的,但应当有对逝者最起码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