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此消息一出,引起了网民们的热议。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因为在短信中骂了别人一句,就被拘留15天,还要处罚款3万元,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赵进才只是在酒后发短信使用侮辱性语言“狗厅长”,远远没有达到以上的程度,然而。法院对其惩罚,却远远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顶格规定。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来执行,那么,生活中不知会有多少人被拘留、被罚款。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判罚显然是不合适。于是,有的网友解释,赵进才骂的是法官,不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去执行,而应该按其他规定去执行。
确实,《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辱骂法官有专门的规定。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是,赵进才的骂人并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酒后发短信。其行为并没有危机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显然,给予这样的处理也是不合理的。
赵进才骂人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并不是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是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而是激怒了这位法庭庭长。如果他这样骂的是一个普通百姓、一个无职无权的人,肯定不会有如此的结果。
可赵进才骂错了人,骂的是一个法官、一个心胸狭窄的庭长,一个有权势的庭长,一个人任性使用权力的庭长,这才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赵进才骂人不对,可是对赵进才的判罚更不对,让人感觉是这位庭长心胸狭窄,睚眦必报,滥用权力,对骂自己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干部也是人,也经常做错事情。群众觉着不对,受了委屈,骂一骂,发发牢骚,也是人之常情,批评教育就行了。
毛泽东在延安时期就两次遭到群众的怒骂,“为什么被雷击的不是毛泽东?”但是,毛泽东听说了不但不发怒,而且制止了保卫部要去抓人的做法,并且亲自找到骂他的群众,弄清原因,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从而得到了群众的信任。
对待群众的骂采取什么样的做法,不仅是一个干部的修养问题、心胸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干部对群众的态度问题。一些干部心里没有群众、看不起群众,视百姓为草芥,自然对群众就不会尊重,为所欲为。在被群众骂一句之后,就觉着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就受不了了,就对群众罚款拘留,进行严厉惩罚,这是典型的滥用手中的权利。
“把权力关进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了对干部的监督。可是,少数干部还是没有认清形势,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收敛,而是任性地使用权力,这是十分严重的错误。希望这样的干部赶紧悬崖勒马,改过自新,不能一错再错下去了。
作者 张友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