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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两只自养鹦鹉获刑 再上一堂普法情怀课
2017-05-08 09:0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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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月,河南农民秦某采挖“野草”被判刑罚款,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网友们的热议,余音未了,而今天深圳男子卖两只自养鹦鹉获刑五年,更让人五味杂陈。 

  56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有一天下雨,车间内跑来一只鹦鹉,不能飞,王鹏就捡回来养着,还买了一只配对,后来鹦鹉下蛋又孵化出小鹦鹉。之后因为孩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妻子又查出胆囊结石,经济拮据,又难以照顾鹦鹉,不得不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出2只绿颊锥尾鹦鹉,法院查明确认,绿颊锥尾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判决书称,“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据此,宝安法院一审判决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秦某在无意间采挖了三株“野草”,被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们都普遍感到过重,甚至认为无罪,那么法院对王鹏的顶格判决就更让人觉得沉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鹏悲观地表示,“不过我估计绝大部分人也和我一样,还不知道养这种鹦鹉已经触犯了法律。” 

  关于犯罪,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此种情况下,才是犯罪。对王鹏来说,把鹦鹉带回家后有没有上网搜寻或向人咨询过鹦鹉的品种,如果在已经知道是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又出售鹦鹉,显然法院的判决不完全错,尽管在家养上还需要商榷。这就需要法院方面提供更多的细节。 

  危害不大,动机不明显,如同仿真枪案、大学生掏岛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等一样,鹦鹉案难免不被认为是又一起机械司法的典型例证。难免不让人认为,在民众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下,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显得很不公平。而由于这种不确定性,人们从而会有一种恐惧感,担心不知哪一天,一不小心就因为某棵植物某个动物而引来一场官司。这暴露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普法存在巨大漏洞,说明这些法律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不少人还对这些法律知之甚少。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力度,让人们明确哪些是受保护的、是碰不得的,做到家喻户晓。同时也期待以后的类似审判也该追究“相关部门或有关部门”普法保护职责不到位的责任。 

  法治社会也是更有情怀的社会,一方面我们需要保护野生动物,一方面也不能脱离人性、脱离实际。比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法院也可以做出拘役、缓刑甚至是免于刑罚的轻判结果,这会更易为人接受,何必一定要顶格量刑呢?目前,王鹏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知名律师徐昕已接手此案,将为王鹏作无罪辩护。如果能通过这个案件寻求一个制度上的平衡,促进普法成效,减少民众焦虑,或许能让王鹏们得到些许安慰。 

  新闻链接:http://epaper.oeeee.com/epaper/A/html/2017-05/06/content_28068.htm#article 

  作者: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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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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