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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成本要有合理分担机制
2017-03-13 08:4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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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中心在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对《工人日报》记者说。“这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因此,才会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39日《工人日报》,http://media.workercn.cn/sites/media/grrb/2017_03/09/GR0601.htm 

  对孕期女工的保护,事关人类的生存。人类的劳动,不仅在于创造财富,也在于创造自身。后者甚至比前者更重要。没有人自身的繁衍,财富的创造也就失去了意义。“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基旨意就在于更好地让财富有创造和分享的主体,这事关国家、民族,甚至全人类的未来。关注未来,是社会、企业、公民都应有的义务。 

  这样的道理,企业并非不懂;对法律的规定,企业也并非不知晓。但懂和知晓却并非就意味着自觉遵守,关注现实的利益比关注长远的、宏大的利益更为迫切。有人计算,一个月薪4000元左右的女员工,如果两次生育,就有8个多月的断岗期。仅此一项,就将给企业带来5万元的额外支出。这还不包括怀孕前后对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女职工恶意适用规定的情形。如此巨大的成本,显然不是企业愿意独自承担的。 

  对于企业解雇孕期女工的现象,必须予以严格执法,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加以矫正,这是必须的。只靠这样的矫正,却未必会有最佳的效果。企业会寻找其他理由解雇女工,甚至“未雨绸缪”,在招聘员工时,就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拒招女性——“已婚二孩”会成为显性或隐性的录用优先条件,在转正、晋升等方面对女职工也会非常苛刻。有些歧视,甚至让女员工找不到侵权的证据。 

  作为企业公民,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女性怀孕成本,但把怀孕成本——本应由多方承担的责任,完全压在企业身上,却有失公允,也无益于问题的根本解决。所以,要解决女性在招聘、怀孕期间遇到的歧视问题,关键还是要建立合理的孕期分担机制。这是政府均衡利益关系、实现再分配的职责所在。各方都承担起了责任,保护女工合法权益的难度就会小很多。 

  繁衍劳动者自身,更多的是社会大局的考虑。因此,在这样的分担机制中,社会理应承担大头,可行的方法是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让孕期成本由社会平均承担。对于企业在聘用女工方面所带来的损失,也可以借鉴聘用残疾人的方法,通过税费减免,补偿企业的效率减损。 

  总而言之,只有实现了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降低了企业聘用工女工的成本,这才能调动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之上,再辅之以严格执法,其效果才能最佳化。(关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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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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