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校园欺凌入刑”的认识态度,政府职能部门、教育管理机构、学校、司法机关等部门看法不一,仍然存在争议。两会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邸瑛琪委员指出: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可以转化为暴力,但这种暴力不具有普遍性,如果实施“校园欺凌入刑”,不利于未成年人权利保障。
(3月5日《人民日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邸瑛琪委员,在探讨“校园欺凌入刑”话题的时候,考虑的角度依然是这样几个层面:是不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是不是扩大了打击范围?是不是不利未成年人的保护?他的说法似乎有道理。他认为,“校园欺凌”行为虽然可以转化为暴力,但是这种暴力不是普遍现象,一般都是轻微性质的。如果实施“校园欺凌入刑”,就等于降低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标准。
对于这种说法,笔者是不认同的。首先来说,“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说法就不符合社会现实。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有多少欺凌事件是微不足道的?看看“校园欺凌”事件,可以说都是十分严重的。有的用烟头烫伤女生下体,有的逼迫同学脱下衣服,有的裸条殴打同学。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人拍下视频传播到网上。你能说这些“校园欺凌”都是轻微的伤害?再说了,即使是轻微的伤害,可是由于孩子的心理年龄问题,也可能带来终身的伤害,成为一辈子伤痛的记忆。
“校园欺凌入刑”的说法,并不是对所有“校园欺凌”都实施刑事打击,而且针对不同事件进行不同处理。性质恶劣的,结果严重的,造成巨大伤害的,才考虑“校园欺凌入刑”,而情节不恶劣的,结果不严重的,是不会启动“校园欺凌入刑”的,何必担心呢?
而且,也不得不面对一个基本事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人体进化的加快,随着思想成熟的趋势,眼下的未成年人和以往的未成年人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说,在50年前,16岁的人还可能是懵懂无知的,而如今可能到14岁的时候就已经十分成熟了。这个时候还延续没有进化前的打击标准,显然不符合与时俱进要求。
保护未成年人是对的,但是要辩证看问题,是保护“未成年的喜羊羊”,还是保护“未成年的灰太狼”?即使需要保护“未成年的灰太狼”也不能是无底线的,降低入刑年龄,不仅不是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是最大的保护,在他们还只是犯了小错的时候就纠正,总比长大之后打死人再追究刑事责任要好。
别再质疑“校园欺凌入刑”必要性,必须形成共识。需要探讨的不是可不可以,而是如何区别对待的打击?提升打击的效果,只靠教育是行不通的。
作者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