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倒车时不慎将丈夫撞伤,保险公司不能免赔。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对胡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2568元。(2月12日中国江西网)
胡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3日,妻子张某在自家小区开车调头时,叫丈夫胡某下楼帮忙指引,因张某开车不当,错将油门当刹车,将在车前指挥的胡某撞倒,造成胡某受伤。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是妻子张某驾驶不熟练,操作失误造成的。而丈夫胡某则没有判断到可能发生的事故,而且与车辆靠得太近,出现意外时躲避不及,也是事故造成的原因。因此,交通部门判定妻子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丈夫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正确的。
再说,妻子张某叫丈夫胡某下楼来帮忙指引,丈夫胡某听到妻子张某的叫唤后迅速下楼来指引,说明他们是一对恩爱夫妻。而且事发地就在小区内,不可能有造成事故的故意。妻子张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第三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以外的人。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将被保险人、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所以,在交强保险责任内,家庭成员只要不是车内人员,是可以获赔的。这个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系驾驶人员的丈夫,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为由拒赔,是站不住脚的。
近年,随着人民生活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由于一些人员驾车不太熟练,碰擦亲人事故的新闻常常见诸报端。而一些保险公司经常用驾驶员碰撞的亲人不属于第三者,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等为由,没有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列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有的保险公司对商业第三者险与交强险关于“第三者”有着不同的解释。这样,由于得不到赔偿,使驾驶员既让亲人受了伤害,也在经济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哪些人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哪些人不在列,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误会,消除矛盾。另外,投保人选择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风险保障,对一些不明确的条款要让保险公司注明,并作出明确的解释。(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