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就读于某高校的年轻女子张某,或在水果摊前暴露敏感部位,或正面全裸在街头奔走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警方介入调查后,依法对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2月8日《当代生活报》)
一个人能不能裸,又能不能裸奔?与其年龄有关,与其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也与其所处的场所有关。一个20岁的女子、大学生、模特,在水果摊前暴露敏感部位,还在大道上和当地地标性建筑前行走、奔跑。不仅如此,还把这类视频上传网络,这不仅大大地出格了,有背公序良俗,还是一种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张某被行政拘留,咎由自取。
我们国家是一个具有东方文明的国度,国人的行为举止,穿着打扮,可以有个性、有追求,但总要符合民风、民俗,符合大众审美趣味,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如果把“裸”当成一个多么前卫、多么了不起、多么鹤立鸡群、多么特立独行、多么超凡脱俗、多么高人一等、多么阳春白雪的现象,那就大错特错了,在不该暴露的时间和地点暴露个人的阴私部位,是视脓肿“艳若桃花”,看毒疡“美如乳酪”的内心空虚的反映,是一种污染公众视觉、污染环境的肢体语言。对自己而言,又何尝不是一种准失身的行为?
做一个大学生,做一个模特,思想新潮一点无可厚非。但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走入婚姻殿堂前,总应懂得惜身如金,守身如玉的可贵。裸着身体上街展览,并上传网上刷存在感,追求刺激,实际上在透支自己的贞操,这是对自己、对家庭、对未来的另一半、对文明社会不负责的表现。
“裸奔”从表面看,缺少的是“遮羞布”,而事实上是自身精神世界的空虚。缺什么,就要补什么,只有达到平衡,为人立世才能成为一个大写的“人”。(范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