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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手机赔五百”的“霸王条款”当废除
2017-01-24 09: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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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3000元的手机被寄丢 申通称未保价难全赔(新华网123日) 

  从案例来看,大学生小刘通过“申通快递”寄递渠道,从湖北武汉往北京寄送一部手机,20多天后被告知手机寄丢,且申通快递工作人员称“对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额度为500元”,的确让人惊讶。 

  从这件事情上,首先是反映了武汉申通快递公司管理混乱,20多天过去了没有音信,什么时间节点被盗窃了也不知道,没有及时通知客户,没有及时报警组织找回;其次是客户损失3000元,只赔500元,在权力与义务上极不对等,反映了寄递行业存在坑民的“霸王条款”。 

  众所周知,寄递快件内容是商品、物品。作为寄递商品,其本身就有标价,完全可以作为赔偿的标准和依据;对于没有标价的物品,可以根据原材料、所花费时间以及比照相关商品明确赔偿价格。 

  武汉申通公司表示:“没有保价物品最多赔偿500元”,事实上,这是没有法定依据支撑的,翻遍法律书籍,也没有为只赔500元作法定依据的法律文本,因此属于于法无据的行业规定,应该照价赔偿。 

  对此,有律师认为,该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这个条款的申通免除自己责任,强调对方责任的同时免除了主要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自愿原则,所以属于无效规定,应照价赔偿 

  况且,各个商品物品价格不一样,有很多单件超过了500元的,如果拿500元作为赔偿上限,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不保价最高只赔偿500元,属于行业自订的“霸王条款”,其实质是少赔或是不赔偿,是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不平等行为。 

  快递公司的职责义务是将所承接的邮递件安全送达到接件人手里,如果没有寄到,或者中途被快递员、他人盗窃的话,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对等原则,应由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千古一理。”今天的寄递业犹如古代的保镖行业,在古代保镖行业如果护送物品发生闪失,要照价赔偿。同理,对于今天的寄递公司来说,在寄递过程中,丢失寄递物品也必须照价赔偿。 

  在本案例中,客户小刘寄递的手机是一款商品,价值3000元,手机销售商家是有价格显示的,则应该出具相关发票,由申通公司按照3000元作价赔偿,或者是购买一个同款手机作为赔偿。 

  作为快递行业,无论是申通、中通、圆通等公司,应该根据宪法、民法、民法通则、邮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内部管理,将自己各方面损失最小化,将客户利益最大化,首先是要完善保价赔偿制度,必须对所承接的物品进行当面点清、质认、估价评价,作为日后赔偿的依据;其次完善物品递送物品痕迹管理制度,对所递送物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下了哪些物品、谁领取了、签领人身份证及电话,应该详细记录在案,不应该是无序化管理;其三是积极采取补救,对于丢失的物品,应该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介入查案,追查违法犯罪人员,追回被盗物品;其四是强化内部人员管理,寄递公司对于某个出错的环节则必须作数倍罚款处理,以防范物品丢失,减少公司及其客户的损失;其五是寄递公司必须取信于民、取信于客户,以敢于担当的态度,实事求是赔偿客户的经济损失。 

  快递业作为互联网时代新兴的一项服务活动,很方便群众,但其中服务人员鱼龙混杂、递送时间超出约定、寄递物品多有丢失、寄递物品库放变质、“霸王条款”侵犯客户利益等问题乱象丛生,也是新时期社会管理的一大盲区,必须下大力气管理好。 

  丢失3000元的手机最多赔500元的“霸王条款”,只是其中一项坑客户的行业乱象。对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作为、及时跟进,制定统一标准、管理措施,填补管理盲区、死角,强化寄递行业管理,及时废除“霸王条款”,消除侵犯客户权益乱象,减少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双丰收”。(杜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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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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