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通过手机恶意软件扣费,盗取用户话费的案件,涉案金额670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任某等人以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这是全国首例以盗窃罪起诉的手机软件恶意扣费案。
(1月21日《新快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经商议决定,研发恶意扣费软件以获取非法利润。他们的“创业理想”也因为恶意软件实现了,短短2年的时间,盗取了市民6700万元手机话费。这些人被法律严惩是罪有应得。
问题是,到了这里就是司法终点吗?就是正义终点吗?似乎也不是。从案件的性质上来看,这些人员属于案件的主谋。恶意软件是他们研发的,也是他们盗取的市民手机话费。可是,我们需要关注一个细节。仅仅有了恶意软件,可是只要恶意软件不被装到市民的手机上,也是不能实现盗取市民手机话费犯罪的。
这就需要理清楚一个问题,恶意软件是如何装到市民手机上的?假如说,恶意软件是借助手机漏洞安装的,或者是市民自己不小心安装的,那就得另说了。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将恶意软件安装在市民的手机上,是有帮凶的。
为了发挥“最好效果”,为了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这些犯罪人员找到了一条捷径。那就是手机生产销售商家。不法人员找到深圳市亚洲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兴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手机生产商、,在他们的帮助下,将这些恶意软禁预置在了“还没有销售的手机”里。
也就是说,市民在购买一款新手机的时候,这些新手机其实就是一个“犯罪的载体”了,就是侵害市民利益的“罪恶陷阱”了。当市民使用这些手机的时候,就会遭遇手机话费的被窃取。
那么,这也就出现了一个悲催的现实:无论谁买了这样的手机,都会成为受害者。事情到了这里,我们就需要追问另外一个问题:只是处理恶意软件的研发者,只是处罚用恶意软件侵害市民利益的这家公司是不是合适?很明显,在不法人员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是有一批帮凶的。比如,这些允许将恶意软件植入手机的生产商该当何罪?比如,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的电信运营商又该当何罪?
借助恶意软件,盗取市民手机话费,这样的行为是恶劣的,当然需要严惩,当然需要法不容情。问题是,这些恶意软件犯罪的不法人没有帮凶是很难实施犯罪的。他们是主谋,需要严厉打击。他们背后的帮凶就能视而不见?
“2年偷6700万话费”,帮凶的账也要清算。这些唯利是图的手机生产商以及放纵了此类行为的电信运营商也不能轻饶。
作者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