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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自己种的树被罚”引发执法争议
2021-08-24 17:5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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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上海一别墅区业主李先生2002年花费1.1万元购买一棵香樟树种在自己的院子里,后来因为遮挡阳光,移到了院外。今年又因为嫌树遮挡阳光,请人将树的分支全部砍掉,只留下2米多高的主干。结果,李先生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树木,罚款14.42万元。

上海市绿化市容、城管等部门的舆情回应称,对李先生砍伐行为认定的标准依据的是《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其中规定了针对不同树种修剪的具体要求,还对修剪、过度修剪、砍伐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技术规范,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周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的,则认定为“砍伐”。

对此,李某并不认同,作为普通人,自己并不知晓该专业的技术规范,只是将其树干进行修剪,而并未砍死,香樟树现已发出了新芽。

媒体观点

南方周末:在民众的观念中,自己买来种的树,所有权就是自己的,自己当然有权修剪。如果修剪一下都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就不符合普通民众的认知。根据森林法规定,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自有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这样的规定,就符合普通民众的认知。当然,这个条例的制定部门应该向民众普法,至少让民众知道有这样一条规定存在,最好让民众理解这一条规定的合理在哪里,不能不教而诛。

红网: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生活今不同昔,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治理条理也要与时俱进、合理完善。在对老人进行罚款时,城管部门引用的还是2006年的绿化补偿标准,十几年过去,目前香樟树的价格已大幅降价,用多年前的认定价格乘以5倍赔偿,让老人吃不消,也让闻者吓一跳。

红星新闻:李先生违规修剪了树,但他把自家的树木栽在公共绿地里,自己养护,美化环境,增加了“见绿率”,是不是也让绿化部门“得利”了?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匹配,才是引发争议的源头。在城市绿化管理的严格规则下,种树行为没能让所有权人得到好处,反而徒增烦恼。

光明日报:“修剪”与“砍伐”也有较大区别。修剪是对树木枝叶的局部整理,砍伐则是对树木的根本性破坏,导致树木难以生长,也是对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的肆意损害,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对“修剪”树木严加处罚,显然有违“过罚一致”的原则。

网友观点

@小汤哥:生硬冰冷的规定,怕是冷了植树人的心呀

@雨:公道自在人心,执法也有要温度

@幽兰拂风:人家去咨询过了,你又没有说啥,等到砍树又找事,这执法有问题,具体怎么修剪你应该在人家咨询的时候就告诉他。联系调监控,如果确实咨询了绿化部门,我觉得一分钱都不应该罚款。

@王敏:这“剪”得也太狠了吧?个人感觉像是砍伐了。当然,专业事情交给专业人员认定,不多做评判。另外,日常做好普法工作,胜过有事时千言万语。

@夏: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法理之外还有人情人性,我认为凡事都可以依实情灵活处理。

小编有感

“天价罚款”风波的背后,折射出一些部门执法僵硬与普法欠缺的现状。

如果说修剪公共区域自己栽种的树木需要缴纳罚款,那么当年李先生将自家花钱栽种的树木移栽到公共区域,美化了环境的时候,有关部门是否应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奖惩失衡,是这次处罚结果如此难以服众的原因之一。

其次,“天价罚款”能够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也从侧面说明了公众对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有所欠缺。对于一些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更需要事先做好普法工作。越是有可能引起争议的法规,越需要面向基层大众进行广泛普法,而有关部门不应只在执法时出现,日常中更应尽到普法的责任,让公众对法律法规烂熟于心,才能根绝大家对“钓鱼执法”的质疑。

比如,李先生将树木移栽时,或是李先生去绿化部门咨询时,有关部门本都有机会告知其相关规定,而现实中得到的却是一句冷冰冰的回复——“你这才一棵树,我们哪里管得过来”。

执法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普法要有意识,更要有行动,两者结合,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友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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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国亚妮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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