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宁夏银川执勤民警发现一驾驶员没有随车携带灭火器,对其开具处罚决定书。此时,被罚驾驶员发现警车同样没放置灭火器。16日,宁夏银川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知错能改”通告,对被查未带灭火器的警车驾驶员也处以50元罚款。(11月17日《北京青年报》)
在处罚“驾驶员没有随车携带灭火器”时,面对“警车同样没放置灭火器”的质疑,不仅能虚心接受批评,而且“自开罚单”,宁夏银川交警的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因为该“自开罚单”做法,不仅在一般道德层面见证了一种 “知错能改”的精神气度,而且进一步在法治层面上,也彰显了作为执法者的可贵的“守法”意识。
显而易见,宁夏银川交警之所以要对自己所属的警车“自开罚单”,从法治角度审视,根本原因其实还是在于:与其他机动车一样,“警车没放置灭火器”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样必须接受法律的处罚。因为在“随车携带灭火器”的法规面前,警车实际上并不拥有任何特权,并不能成为超越法律规定之上的例外,而只能严格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平等守法,并接受法律追究。这诚如我国《宪法》明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此前有报道称,执法部门之间,“弹性执法”、“人情执法”以及“偏袒执法”屡见不鲜,“权权相卫”的执法“潜规则”民众早已经是见怪不怪了。而此次交管部门“大水冲了龙王庙”的做法,让我们看到了执法者敢于“大义灭亲”的“刚性执法”,这种在法律、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方式群众怎么会不拍手称快?
总之,警车被贴罚单,是依法行政下的公平体现,符合民情民意,要知道法治越完善的社会,就越没有特权,民众厌恶的是特权的专横,希望得到的是平等的权利。这也提醒着,执法部门要约束自身的“特权意识”和“特权行为”,不要再把自己置于公民之上,并且要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法律法规的制约,从根本上杜绝有权就能任性的怪象。
文/刘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