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还未开打,但是已经有不少商家闻到了双十一的硝烟,甚至还有商家因此而被告上法庭。几天前,红品爱家灯饰还为此前的一张公告而被京东起诉到法院称其为名誉侵权。
事件的缘由是这样的,由于红品爱家由于在今年618(京东店庆)期间面临参与促销调高价格的压力,便发布了《红品爱家不忍京东霸权退出声明》,决定退出京东。而京东认为“霸权”的表述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红品爱家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0万。
为什么红品爱家会退出京东618大促销的活动,以至于要发出这样一纸声明?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京东618大促销的力度过大而红品爱家承受不了,但京东却不允许在其平台上的商家不参加这个活动,因此产生了纠纷。事实上,并不是只有红品爱家一家遇到的麻烦,就在在红品爱家发布退出声明前一天,世源灯饰就发布“不堪京东霸权退出声明”。世源灯饰在其声明中称,京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锁定商品后台和库存,导致世源灯饰无法进行商品下架和减少库存调减操作。
无论是红品爱家还是世源灯饰,他们都认为京东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商家自主选择渠道商,自主管理和经营店铺、自主参与平台活动的权利。产品定价体系的主动权应由供应商自行掌握,不应该受到任何渠道商或平台的侵害。
当然,京东一定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霸权”,而是商家违约在先,否则它就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因为《“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中早就对类似的行为作了规定。“5.2.3 商家权限的部分停止”中提到,“在商家经营过程中,发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京东有权随时停止商家部分权限:……2)未按承诺参加‘京东平台’相关活动的。”而在“3.3商家的经营行为受京东的监督和管理”中还特意指出:“京东依据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以及‘京东平台规则’,有权单方决定限制商家的经营行为,比如限制‘商家后台管理系统’权限,要求商家删除或调整发布的信息等,商家拒绝履行或配合时,京东有权根据本协议及‘京东平台规则’采取相应措施……。”
那么,这些格式条款的存在,是不是意味着每一个已经在京东平台上入驻的商家都必须参加京东的促销活动,以至于不参加促销活动就可以“一键锁店”?从《合同法》上判断,商家入驻时签订的合同理论上都是自愿的,而且也不存在反垄断意义上的压迫,这个时候简单来说就是有约在先。如果在促销时,平台可以拿出一个合同条款来告诉商家在进入时就已经同意了这样一个促销特定的政策,这样的话当然就不存在问题。但现在问题很可能是在进入时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明确合同条款,或者进入时规定了一些非常笼统的或可能给某一方保留过多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么问题就会复杂了:我们不仅仅要去判断双方交易当中的意思自治问题,还要考虑是否在合同执行中,格式条款首先有没有可能出现违约的行为?如果一开始平台和商家之间的约定并没有促销时要去被迫修改价格的话,那么事后平台对商家再提出类似的要求就有可能构成违约。
当然,由于双方并未出示相关的证据,我们作为外人很难作出判断,但可以明确的是,仅仅依据格式条款的模糊约定就实施“一键锁店”是有相当大的瑕疵。不过我们注意到,不仅仅是只有一两家店铺推出了京东平台,而是由几十家一起退出,那么作为平台方应当深思,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现象发生?
如果从更广的视野来看,这次平台和商家的冲突可能是过去几十年零供矛盾的新体现,“店大欺客、客大欺店”是这个行业的普遍现象,当然此处的“欺”并不是含有道德判断,而是“占优”的意思。如果说线下的零供矛盾是集中在各个卖场的小动作,往往以存货为前提利益受损有限。而互联网背景下的零售卖场,具有强大的技术能力,一键即可改价签,动动鼠标就锁店的能力,将过去零供矛盾爆发的威力提升到新的层级。这种冲突如何化解,都值得业界关注。
当然,要让这种现象得到遏制,最好的办法是市场中出现更多的竞争主体。“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就像在这个案件中,京东的条件苛刻,那么它们又转而到天猫上运营,我们相信,只要有各个平台之间的充分竞争,商家和消费者才能获得更多的好处。
作者:傅蔚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