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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藏羚羊被重罚体现法治思维
2017-10-11 08:5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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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8日晚,西藏自治区林业厅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越野车追赶藏羚羊”一事处理结果,7名涉事人员各自被罚15000元,共计105000元。(人民日报10月9日)

  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对7名涉事人员每人罚款100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款,对7名涉事人员每人罚款5000元。三、责成涉事人员做出深刻检查。四、对事发区域的色林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协议管护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停发3个月基本补助。五、责成那曲地区申扎县对色林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力的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以上五条处理结论受到了广大网友的一致好评,不管是针对涉事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受到了一定责罚,而且是重罚。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显然7名涉事人员被处罚10000元算比较重的,但这种视法律为罔顾的不文明旅游现象确实需要法律来惩治。专家提示,近距离高速追赶藏羚羊,受到极度惊扰的藏羚羊,会以极限速度奔跑,在这种情况下,藏羚羊会出现强烈的应急反应,奔跑中心肺功能会出现衰竭现象,严重会出现肺动脉破裂引起死亡。由此可见,驱车追赶藏羚羊是一种危险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应依法查处。

  其二,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涉事人员被罚5000元是上限,应该还是算比较重的。由此可见,有着猎奇与游戏意味的追赶、驱逐,也同样是一种伤害,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对野生动物的繁殖栖息等等带来影响和破坏。

  其三,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协议管护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停发3个月基本补助,也是比较重的。这样才可以有效防止有人为了追逐利益而进行伤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或者还要防止有人为了拍照、合影这种看似正当的理由在客观上给野生动植物带来伤害。

  综上所述,追赶藏羚羊事件7名涉事人员各自被罚15000元和取消协议管护员当年评优资格,停发3个月基本补助,都是有法可依的,都是比较重的。为什么要采取重罚呢?一方面,此次事件的7名涉事人员追赶藏羚羊的不文明旅游现象确实需要这样的责罚;另外一方面,从这次事件发酵来讲,必须重罚,才能堵住悠悠网友的众口,当然现实还是有一部分网友觉得惩罚不够,理应采取行政拘留,甚者有人建议公开涉事者的个人信息,抄告其单位可能会比罚款效果好。个人觉得7名涉事人员和协议管护员应该受到了惩罚和警示,给犯错者留一条后路吧,更何况公开涉事者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俗话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最后,对色林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力的相关部门进行问责。显而易见,法律是公平的,对每个公民或者公务人员都适用。所以,作为党员干部,尤其是一线的党员干部,一定要“有为”,不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认真履行职责,要不然后果自负,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要尊法守法用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法治中国”添砖加瓦,作出应有的贡献。

  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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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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