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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钉枪杀人案需深思,伪“凶器”规范靠法律防范靠群众
2017-09-21 09:2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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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8日,广西柳州柳江区基隆开发区一男子用射钉枪射杀一名19岁女幼师,警方悬赏三万元。19日18时20分,经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办案民警证实,犯罪嫌疑人覃某已落网,该案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在视频中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覃某从被害人身后接近,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射钉枪射向被害人头部将其杀害,犯罪过程极短。期间被害人根本没有防卫的机会,覃某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更令人深思。作为本案的犯罪工具,射钉枪本身并不属于违禁枪支,但射钉枪无异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杀人途径。笔者认为类似于射钉枪一类便携性强,杀伤力大的工具容易使犯罪分子打法律的“擦边球”,此类伪“凶器”的规范化需要“因事而化”、“因时而进”。

  伪“凶器”规范化,需法律细化“红线”,制度精确“刻度”。射钉枪作为工程工具,随着技术进步朝威力大,便携程度高发展,近距离致死能力不亚于军用枪支,但射钉枪几乎在任何地域都可以轻松购买到,包括各大主流购物网站也都有大量的射钉枪成交。笔者通过与某购物网站某五金店客服交谈了解,射钉枪所使用钉子也十分方便获得,当问及安全性时,客服也只给出了“别对着人就可以了”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早有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各种知觉的各种枪支。但因改造射钉枪触犯法律的报道仍屡见不鲜,法律“红线”过长,但技术革新极快,犯罪分子仍有机会通过购买高科技“凶器”大钻法律空子。法律惩戒存在滞后性,残忍行为一旦发生会给社会带来极坏影响,制度的“刻度”需精确化,对于类似伪“凶器”要明确责任到个人,实名制购买,信用准入制购买,对于信用度不足的买家卖家不予售卖。明确权责,卖家同样需要有规范,对于处于监控中的法人同样应限制其售卖此类商品的规模,并加强监管力度。

  光靠“规范化”只能是一只巴掌空拍,伪“凶器”的防范还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对于可能存在有人持伪“凶器”作为劳动工具的地点与有类似商品出售的商店,群众首先应“独善其身”,提高自身警惕,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还应“兼济天下”,对于异常情况与异常人员的行动需提醒邻里,并在适当的时机选择报警等救助行为。作为商家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管好自己的同时更要对自己售出的每一件商品负责。

  再完善的法律,再规整的制度也制止不了一心想犯罪的人,在犯罪分子手中水果刀都是可以伤人的。面对矛盾,无论是生活中,工作中还是情感上,我们每个人都应冷静三四,退一步海阔天空。毕竟,我们的社会本不应该畏惧一只小小的射钉枪。

  杨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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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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