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商、土地、环保等手续,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生产、超标排放、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的企业,被称之为“散乱污”企业。这类企业的规模往往不大,但对于环境的破坏力不容小觑。昨天,市环保、公安联合丰台区环保局在王佐镇、长辛店镇、宛平地区开展 “打散治污”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现场对涉嫌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了检查和取证。(9月12日《北京晨报》)
由于“散乱污”主要分布在省域、市域、县域等交界地带和城乡结合部、偏远山区、农村地区等环境复杂区域,具有规模小、分布散、工艺差、污染重、隐蔽深等特点,不仅监管难度大,而且容易死灰复燃。这对于环保部门来说,是十分头疼的,有点鞭长莫及的味道。
开展 “打散治污”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能对肆意妄为的“散乱污”企业起到一定的威慑,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也要关注一个事实,就是任何一项专项整治行动,在一开始的时候执法都会很严格,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就会出现“疲软”现象,这应引起足够重视。
具体到“散乱污”企业污染的问题上,各级环保部门可谓不遗余力,都拿出了动真碰硬的决心和勇气,希望啃下这块“硬骨头”。然而,现实情况并不容乐观,一些“散乱污”企业在严打过后死灰复燃,该关停的不关停、该限产的不限产、污染防治设施该运行的不运行。有的甚至跟环保部门玩起了“躲猫猫”,执法人员检查的时候,处理设备高速运转;执法人员前脚刚走,处理设备的电闸就被拉了下来,导致各种虚报、瞒报、造假、偷排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污染流行病”反复发作。
因此,要想杜绝“散乱污”企业污染病反复发作,使之做到不敢排、不能排,不想排,还需要在常态化上用药。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白,“打散治污”没有捷径可走,没有特效药,不可能一招制敌,一蹴而就,不仅需要打好专项执法行动的攻坚战,也要打好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持久战。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长期可行的制度机制,锲而不舍的抓好贯彻执行。否则,再好的规定都会沦为摆设,专项执法行动的效果也会因后期执法“疲软”而大打折扣。
“散乱污”企业偷排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破坏生态肌体的“毒瘤”,是时候应该好好管一管、治一治了。一方面,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法,提前介入,建立一套全方位立体式的监控体系,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取缔,甚至关停,同时还要追究排污企业负责人刑责,让企业再也不敢任性排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条应具体化,规定凡是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超标排污的,政府行政领导要负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超标排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甚至危及民众生命安全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让官员明白,铁腕治污就是从铁腕问责开始。
丁恒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