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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是滥用弱势地位损害法治公平
2017-09-12 08: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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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孙小姐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而公司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 

  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企业必须为孕期保胎、产检以及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提供相应的休息等保护待遇,并且保证女员工生育前后产假。很明显,孙小姐准确把握和享受了法律和政策赋予孕期女性的权利,同时给一个发展中的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一直以来,保护孕期女性权利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而与此相对的,是长期难以实现的男女就业公平。保护女性权利意味着女性用工成本高于男性用工成本,出于趋利本性,企业会更乐意招聘女员工。本着促进就业公平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制定了更加偏向女性员工的条款。 

  国家立法维护弱者权利,是社会进步及文明的体现,也是法治公平的体现。但是任何法律,都离不开公平和合理两个维度的考量。法律保护孕期妇女权利,是法治公平精神的体现,可是同时法律也强制企业保护了隐孕入职女性的权利,看似形式合法,实质则是隐孕妇女滥用弱势地位要挟法治公平,而让用人单位损害自身利益迁就的不诚信行为,外人看来,难言合理。 

  从立法上来说,不能说立法错误,不能因为个别人的不良行为就让大多数守信的人丧失享受权利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要预防和制止隐孕入职的行为,可以尝试其他的途径。 

  一方面,可以加强入职前的“精准识别“。企业在入职前,先期进行入职体检,掌握女性怀孕信息。对已经怀孕的准员工,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劳动期限以及违约条款,避免企业遭受孕后即抛的处境,。 

  另一方面,可以完善入职后的诚信档案。行业应牵头完善社会诚信档案、黑名单等办法,动态更新,将这种蹭孕期待遇、蹭社保福利的不诚信行为纳入不诚信黑名单,企业负责完善员工诚信档案,行业共享,由此打击不诚信行为。 

  保护弱势群体,维护法治公平是我国法律精神之一。但是一旦弱势群体滥用弱势地位损害另一方权利,威胁到法治公平时,不应纵容和迁就,而在法制框架下,寻找最大公约数,保护双方权利,维护法治公平。(傅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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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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