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开始,全国一些省市的旅游主管部门相继推出“30天无理由退货”的措施。不过近期在人民网315旅游投诉平台上,记者发现仍有不少游客投诉反映退货难的问题。无人管、互相推诿、找各种理由不能全退、收取高额手续费等乱象让“30天无理由退货”这项措施仿佛只是看上去很美。(8月28日人民网)
出游途中买了假货或质次价高的商品可以无理由退货,这确实是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游客的权益。但在“30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措施真正实施过程中,出现退货难等问题,“无理由退货”遭遇横蛮无理的“不退”,关键在于“30天无理由退货”目前还只是用行政手段强制执行,不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即使商家30天内没有给游客办理退货,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一些商家存在侥幸心理,只要跟行政管理部门关系搞好一点,就能不退就不退,能少退就少退。从而使游客的维权更加困难,“无理由退货”也就成了纸上画饼。
新的《旅行社条例》中明确: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一《条例》被称为近年来最严格的“条例”。但最关键的是,有了严格的“条例”,有关部门能否按条例的规定去执行。其实,在旅游方面,我国不缺少的是法律法规,但缺乏的是严格的执行。游客被强行购物,回到家中后向有关部门申诉,但有关部门推诿扯皮,要么不受理,要么一拖再拖,要么以证据不足等消极对待,那再好的条例又有什么用呢?
如果游客被强行购物后,有关部门只要求商家接受退货,而不进行重罚,那等于在纵容旅行社和不良商家更加胆大妄为。因为一旦被要求退货,最多接爱退货,而一些不识货或者怕麻烦的游客没有退货,那就是净赚的。通常情况下,旅客即使吃了亏,碰到什么事情总是抱着能让则让、能忍则忍的态度,除非购到了价值“昂贵”的假货,才会想办法退货,不然谁愿意多事呢?商家平时被要求退货的概率不高,恐怕只有千分之几,万分之几,取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要真正实现“30天无理由退货”,各地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去解决,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政策和号召承诺上。对于旅游景点和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和强制交易,有关部门应该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分出不同的处罚办法和相关退货处理流程。有了法理依据,才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当然,行政执法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旅游商品的监管,对一些假冒伪劣商品要做好事前监管,将其清理出市场。对旅客要求退货而以各种理由不退的商家,一方面要责令他们退货,另一方面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处罚。作为游客,在旅行前与旅游公司订立旅游合同,旅游过程中购买有关商品时,要多长一个心眼,把各种条款写清楚,防止有漏洞,并保留好相关的物证。另外,在旅游购物点,能不购买的尽量不要购买,毕竟这些景区的商品大多是靠不住的,一旦买了假货或价高物次的物品,就算回到家后,能够退货也会带来不少的麻烦。一旦不愿意退,也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再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等,需要花费不少的精力。(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