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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让路“暴走团”无疑是饮鸩止渴
2017-08-25 18:0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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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表示,将部分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供“暴走团”等活动,是经过多次调研所决定的。(827日《北京青年报》) 

  青岛交警对部分机动车道进行分时段封闭,供市民和 “暴走团”上路锻炼身体,看似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能有效避免“暴走团”与车争路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但笔者认为,此举无疑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不仅侵犯了其他民众出行的公共利益,也许会给人们造成“暴走团”上路合法化的假象,导致一些“暴走团”与车争路的现象愈演愈烈。 

  “暴走团”走上机动车道与车争路,严重影响了车辆的通行,也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如78日清晨,山东临沂一辆出租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开车冲进“暴走团”队伍,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教训是深刻的,从交通和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许多地方交警部门是禁止“暴走团”走上机动车道的。为了解决“暴走团”锻炼场地的问题,青岛交警部门在特定时间段对部分道路封闭限行,确实为“暴走团”解了燃眉之急。但此举是否于法有据呢?青岛交警部门的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由此可见,青岛交警部门为“暴走团”做出限行让路的决策并非拍脑袋,而是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 

  诚然,“暴走团”上路集体锻炼身体,算是一种大型群众性活动,交警部门可以为此对道路做出相应封路限行的决定。但是,一般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时间都是短期的,封路限行对附近居民出行的影响有限,如果交警部门也是短期为“暴走团”限行让路就无可厚非。然而,青岛交警部门每天为“暴走团”让路限行是一个长期的举措,尽管限行的路段或许是一些“断头路”,限行时间段车流量少,但长期的封路限行,严重侵犯了道路附近广大居民的公共利益,给限行时段居民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交警部门为了“暴走团”少数人的利益,而侵犯了大多数民众的公共利益,显然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 

  此外,限行也可能为“暴走团”上路的现象进行了背书,让更多的“暴走团”向交警部门提出封路限行的不合理要求,如果交警部门一一满足他们的需求,就有越来越多的道路被封路限行,会侵犯到更多民众的合法权益;如果拒绝了他们的要求,那么此前的封路限行就无法向他们解释清楚。再者,为“暴走团”限行让路的不良影响,或许还会给人们一种 “暴走团”上路合法化的假象,假如交警部门不能满足其封路限行的要求,一些“暴走团”上路与车争路就可能肆无忌惮、“理直气壮”,会带来更多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其实,为“暴走团”限行让路,只能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要解决“暴走团”锻炼场地的现实矛盾,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有所作为:一方面,可以在城市里开辟一些步行道或不影响交通的场地,供市民和“暴走团”锻炼身体;另一方面,加以合理的教育和引导,并提供更多的锻炼器材和运动场地,让“暴走团”成员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来锻炼身体。总之,为了道路交通安全,还是应该杜绝“暴走团”与车争路的现象发生。 (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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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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