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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被“碰瓷”,冤不冤?
2017-08-03 09:4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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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在昆明一家超市买了价值3万多元的164瓶玛咖酒后,他认为这些酒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是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3万多元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82新文化报) 

  说起“碰瓷”,人们想到的大多是司机被碰瓷,而这次,超市却被碰了瓷,而且还要被赔偿30多万元,原因是被职业打假人“碰瓷”了。 

  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一名词,应该是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当时颇受社会各界肯定,被称为“王海现象”。但20多年来,这一职业也备受争议。因为在不断演化的过程中,他们有了一个“敲诈勒索”的帽子。确实有一些所谓的“打假者”,采取一些不光彩的手段来对付商家。比如有人故意将不合格或者过期的商品带入市场,借此向经营者“索赔”,也有人在拿到证据后,不是依法向商家索要赔偿,而是收取封口费。这一类的行为,给人以“敲诈勒索”的口实,也影响到了许多人对职业打假的看法。 

  为了更加规范职业打假这一行业,不久前最高院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可以说这是随着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做出的“正常反应”。 

  但“谋利意图”的存在,并不能否定职业打假的正当性和积极作用。客观上来说,职业打假人对于整体营销环境的净化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现在产品包装上的配方真假,广告真伪等事情,政府部门只能制定标准,不可能管得那么细。就像新闻中“超市销售的玛咖酒食品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包装上的标签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含有虚假内容”,还是包装标签不合格,都是赤裸裸的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今天敢虚假宣传,谁知道明天敢不敢销售假货呢?那些黑心商家本来就应当受到惩罚和打击,十倍赔偿本来就是其应当为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 

  对职业打假这个复杂现象,笔者以为,只要能在法律范畴之内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就是遏制售假造假的有力武器。最终目的是更好维护市场,为普通消费者的生命财产保驾护航。(司晗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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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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