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白领陈玲最近果断辞职,结束了持续4个月的“996”工作状态。在她看来,每天从早9点工作到晚9点、每周工作6天,“自己实在吃不消”。陈玲发现,这种工时制度在一些创业公司中时常可以碰到,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公司则更多。(见8月2日法制日报)企业实行的“996”工时制,已涉嫌违法。
时下,市场竞争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抢占先机,除了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创业创新营销力度,就是要带领职工“撸起袖子加油干”。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为了及时交货赶活儿,让职工临时加班加点,并按规定付给加班费,似乎在允许的范围内。而让职工像陈玲那样每天处在“996”工作状态,显然不妥,不仅因为职工压力太大,难以承受,而且因为这种做法已涉嫌违法。
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企业职工每周工作6天和适当加班尚未超出《劳动法》的规定,但按每周“996” 工时制计算,每天加班为4小时,每月多达100多小时,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有法必依、守法必严,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为准则,企业也不例外。希望那些打《劳动法》擦边球、特别是已经涉嫌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能够认真反思和整改,劳动监察部门也须加大检查力度,不能让一些企业“996”工时制“涛声依旧”了。
作者: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