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2017年7月23日《京华时报》)
在时下的中国,由于车多、人多及道路交通条件不是太好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加上个别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故而,不同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每天都有发生,这一切人们早已司空见惯。可是,3月26日发生于上海的这起11岁男孩骑单车与客车相撞身亡案,却在舆论层面成了热门话题。笔者以为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索赔数额巨大,甚至可以说大得离谱;二是ofo被原告用来作为追加被告的理由相当奇葩,若说ofo是无辜的垫背者也毫不为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当事人;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数额,不仅是有标准可循的,而且还要按双方所划分的责任比例来承担。
从新闻中所透露出的信息看,原告不仅无视交管部门所作出“该男孩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还向包括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以及追加的ofo等4方告上法庭,并狮子大开口、满天要价索赔878万元;也不知事故中死去的男童是什么材料做的,居然值这么多钱。我们知道,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造成一死一伤原告索赔也只有155万元,而且该行为还被大多数民众视为无耻。
再就是在该起案件中,ofo被原告列为共同被告真比窦娥还冤,完全可以说是原告试图获取更多不当利益,而将ofo拉来垫背。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与被撞身亡的男孩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无半毛钱关系,除非是这交通工具本身存在诸如刹车失灵、车身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事故。可原告居然拿ofo共享单车车锁存在安全隐患说事,这简直是无理取闹。
如果说ofo共享单车车锁容易被破解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承认这可能是事实;即便如此,受损失和伤害的也应该是ofo自己,因为别人可以拿来任意使用而无需付钱,可与该起交通事故有毛线关系啊。如果这也能成为原告诉求的理由,那是不是有小偷因为打开了别人的保险柜行窃被抓受罚甚至坐牢,也可以用相同的理由去向保险柜生产商、销售商甚至所有人索赔;因为保险柜的锁如果不能被小偷打开,安全隐患就不存在了,小偷自然就没机会行窃被抓而受到处罚了。
其实,严格来说这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既然原告要诉诸法律当然没有问题,这是其应有的权力。那么,法院就应该在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恰当地判决;同时,由于ofo根本就与该起交通事故无关,应将其从被告名单中剔除。这样做,既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责任无关方的权益,又能治治个别人以弱者身份博取同情的臭毛病,从而防止其钻法律空子。
作者:山居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