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中山日报》)
从过期食品查处通报内容来看,还是十分严厉的。一大批销售过期食品的企业被处罚了,罚金还不少,有的被处罚了5万元,甚至是10多万元。不过,仔细看执法通报,还有如鲠在喉的地方。比如通报中提到的壹加壹超市,就没有因为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有三个:其一,数量少,时间短,金额小;其二,进行了及时纠正;其三,没有造成危害。
以上不予处罚的理由冠冕堂皇,似乎看着也没有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不予处罚的理由并不能成立。超过保质期的时间短,并不就意味着其是“绝对安全的”,销售的数量多少和销售过期食品的性质没有直接减弱关系;及时进行了纠正,不过是被发现之后下架了而已;没有造成危害,不代表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尤其值得一说的,就是“没有造成危害”这个说法。查处过期食品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尽可能保障消费安全。对食品进行保质期的制度管理,也是基于这个目的的。并非所有过期食品都存在危害,为何即使过期食品没有变质,还是从法律角度禁止销售呢?道理浅显易懂,就是要最大程度维护健康,维护权益。
如果按照执法部门的理论,“没有造成危害”就可以免于处罚的话,我想很多过期食品的销售行为,都不能查处了。销售了过期的火腿肠,你要查处的时候,商家会反问:你如何证明造成了危害?经销了过期的饼干,你要查处的时候,商家也可以质问:我危害谁了,谁被危害了?难道只有死了人,住了院,才叫危害?
还有一个问题是,很多劣质食品,劣质商品,虽然也存在潜在风险,可是在食用和使用过程中,也没有造成危害,难道执法部门能以“没有造成危害”的理由不予处罚吗?道理是一样的,过期的食品未必有危害,没有危害的过期食品也是需要禁止销售的。因为,这是最大程度维系舌尖安全的措施。再说了,“没有造成危害”的结论如何得出?有的危害未必能在一时半刻显现出来,也可能造成的是“隐藏起来的危害”。
查处过期食品不能心慈手软,“没有造成危害”不是对违法销售行为纵容的理由。唯有坚持执法的标准,方能让商家少些侥幸的心理。试问,没有危害的过期食品可以销售吗?
作者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