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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保姆“带病上岗” 、“抢孩子”行为负责?
2017-07-06 09:0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安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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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保姆纵火案的余悸还未消散,7月4日《南方都市报》一篇题为《吓人!深圳一雇主家中请来怪保姆,半夜“抢”孩子、还诡异地笑》的报道,又让人不寒而栗。据报道称,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的梁先生因为工作忙,经“有福妈妈”母婴护理平台的推荐,请了一个住家保姆来帮忙照顾7个月大的女儿,6月29日凌晨,突然发生“保姆和太太抢孩子”的事情,梁先生一家随即把保姆送到了医院,经查该保姆确有精神病史。 

  看了这个新闻我们在替当事雇主后怕的同时,也会感觉疑惑甚至是气愤。一个患有精神病史的人竟然还能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家政服务的队伍,成为了一名保姆,并且还曾服务过两个家庭,这一切是因为该保姆“浑水摸鱼”伪装的好还是家政服务行业的准入门槛低?谁该为保姆“带病上岗”、“抢孩子”行为负责? 

  带着这些疑问,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经查,家政服务人员体检,一般进行血压、空腹血糖、转氨酶、乙肝五项、心电图、白带常规和胸部X片等常规检查,重点是要排除三高,以及结核、病毒性肝炎、妇科传染病及各种性病、沙眼、手部真菌感染等传染性疾病。对于检查是否有精神类疾病,行业中没有规定,而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出事的保姆隐瞒了其精神病史,在一栏“是否有过往病史”中填写了“无”。根据家政行业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精神疾病等人群是不宜从事家政服务业的。正因如此,“有精神病史”的保姆进入家政服务行业的疑问便迎刃而解,一方面是该保姆存在故意隐瞒其病情的嫌疑,另一方面是家政服务行业对服务人员的身体检查存有漏洞,对是否筛有精神病史没有特别要求,对过往病史甄别不够。 

  据了解,事发之后,当事家政公司愿给予一定额度的赔偿金,并退回所收定金以及服务费,但是并没有明确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对于如何避免这类事情再次发生,也没有明确表态。常言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现如今,“羊”确实是“亡”了,但是“牢”却没有动静。“患精神病保姆抢孩子”由于发现及时,虽未发生严重后果,但是已经给家政服务行业敲响了警钟,就应该倒逼相关体检机制、准入机制等的完善和改进。而不是非得发生了诸如“患精神病保姆杀人”这样骇人听闻的事情以后,才想起来补救措施,那个时候就真的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而与此同时,对于当事保姆也没有相关的处罚。《刑法》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是因为涉事保姆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隐瞒精神疾病”的成本。    

  笔者认为,这件事给家政服务行业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在服务人员的准入环节,除了对身份真实性审查外,更要不断规范和完善个人身体状况筛查,真正将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精神疾病的人员筛选出来,避免造成“带病上岗”的乱象。特别是对服务人员过往病史的了解,不能仅仅依靠服务人员的自觉,而应进行更加专业化的背景调查。其次,引入家政服务人员征信系统,将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情况和其个人信用系统相挂钩,对于故意隐瞒病史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存在不良家政服务的人员应列入家政服务行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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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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