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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型担责”太荒唐
2017-06-26 09:3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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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时间“时间视频”报道,6月20日在安徽宣城发生一起“非典型”的交通事故,两位骑电动车女子在一辆轿车数米外摔到,而交警在查看行车记录仪视频后,依然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这让车主肖先生非常不满。

  对此,交警的解释是,肖先生的行车没有“确保安全”,因此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做出如此评断。“如果是两方换个方向,也是一样”,交警试图用这个说法来论证自己的公正。

  《红楼梦》中有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成为笑谈。而今天,“无接触担责”也可能会成后人的笑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而在这起“非典型”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并没有过错,也没有发生意外,两位女子是在相距机动车几米外的地方摔倒,摔倒原因可以说和机动车“风马牛不相及”。但交警却要机动车司机承担责任,这真是有些不合情理了。而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交警的解释,肖先生的行车没有“确保安全”,不知道在这位交警的心目中怎样才算是“确保安全”?又有多少司机能做到“确保安全”?能不能确保安全并不都能由机动车驾驶员决定的。

  也许这位交警是出于好意,是从弱者一方考虑。但是,即使这样,也应该依据法律,而不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否则,就是好心做坏事。试想,如果交警们都像这位交警一样,对一些事件不依法处理,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那将会“画地为牢”,给机动车驾驶员们戴上一顶严厉的紧箍咒。机动车驾驶员们上路后会战战兢兢、提心吊胆,有的甚至就不敢上路了。同时,这种判定也为一些心怀叵测如碰瓷之人提供了方便。

  总之,这件“无接触担责”的判罚实在是有些荒唐,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在社会上造成很不好的影响,扰乱人们的是非观念,给一些心怀不轨打开方便之门,不能只当做笑料看待,应严肃对待。

  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进行处理,要客观公正,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因素,搞出一些“莫须有”的依据。否则,就是亵渎法律的严肃性。

  作者张友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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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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