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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偷盗数额被拘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2017-06-21 09:3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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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的高某收留儿子的同学小超寄宿,不想小超却趁人不备偷走800元现金。一气之下,高某和丈夫、儿子为了“严惩”小超,谎称家中失窃10800元现金并向警方报案……近日,因诬陷罪,高某夫妇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儿子小李被判拘役两个月。(620日《生活报》) 

  大庆市民高某家中遭遇失窃选择报警,这本没有错。可是因为把失窃金额800元说成10800元,一家三口却因涉嫌诬陷而被判拘役,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要我说,高某儿子小李的同学小超来大庆办理自家的户口迁移手续时寄宿在高某家里,按理应对同学一家心怀感恩才对,可是他却趁小李父母外出、小李上厕所的时候拿走高某钱包内的800元现金,借口出去找同学逃离了小李家。可见这个恩将仇报的小超绝非善类,小李打他电话又关机,想找小超的父母评理,可小李并没有小超父母的联系方式。高某一家好心收留他人却遭盗窃,活脱脱上演了一出大庆版“农夫与蛇的故事”,遇到这样窝火的事,换了谁都会很生气。因为太过生气,为加重小超的罪行,高某一家三口合计做出了一个极不理智的决定:将失窃金额说成10800元,导致小超被抓获并刑拘。 

  公安部1992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盗窃罪立案标准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明确: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小超盗窃高某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是初犯,没有盗窃前科,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小超盗窃800元,虽然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小超进行处罚,如果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可以追究偷盗者的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可是高某一家将小超盗窃金额夸大13.5倍说成10800元,这就明显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刑事犯罪了,案件的的性质瞬间由一般的治安案件升格为重大刑事案件了。 

  高某一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小超,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已涉嫌诬告陷害犯罪,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高某夫妇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儿子小李被判拘役两个月。 

  本打算好好教训一下偷盗者小超,却不料一家三口反被判拘役,可见不懂法是多么可怕!谎报偷盗数额被拘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具有标本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维扬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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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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