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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岂能当作举债融资工具
2017-06-05 09:2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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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日前财政部等部门发文禁止地方借PPP、政府投资基金等名义违规举债融资,财政部62日晚间再度发文剑指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行为,意味着中央层面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初步实现了监管政策全覆盖。这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重点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并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据63日新华社) 

  顾名思义,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政府部门作为主体,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这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相关职能的转变,政府部门的工作不可能再“大包大揽”,这一方式必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然而,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现象,不仅存在很大的财政金融风险,也占用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资源。笔者认为,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更须守法循规,不能将“政府购买服务”当作举债融资的工具。财政部发布的这项“禁令”,正是对一些地区违法违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及时纠偏,能有效化解存在的风险。 

  财政部的通知中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各地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具有公益性质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能够顺利得以实施,并且有财政预算安排给予大力支持,以保障广大民众应该享有的合法利益。而如果政府部门将一些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也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势必会产生很大的财政金融风险,一旦出现纠纷或失误造成损失,将会严重损害到民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财政部的通知还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这些规定,堵住了一些地区弄虚作假、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的财政金融风险漏洞,也杜绝由此可能滋生的贪污腐败现象,既“纯洁”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又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也使政府部门更加“健康”。
  总之,政府部门的任何行为,都不应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不能再“念歪经”了,不能打着“政府购买服务”的牌子,做着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行为;要真正以为民服务为大任,不折不扣地为民众做好基本的公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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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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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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