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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复出”任副局长,咋做到的?
2017-04-11 14:3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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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4月10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杨某早在22年前,就因受贿获刑8年,其刑满“复出”任副局长后,又再次因受贿而获刑。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24条第1款之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据查证,杨某属聘用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是,杨某刑满“复出”后担任某局副局长职务,却令人不解。

  杨某刑满“复出”担任政府部门要职,至少需要过“三关”,这“三关”他是怎么通过的呢?

  一是审查关。杨某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获刑8年”,说明杨某很早就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换的行为,且受贿数额不小,腐败程度不轻。杨某作为有重大污点的人员,本应被政府部门拒之门外。然而,杨某却顺利地又一次进入到公职人员队伍里。那么,审查人员是怎么对其过往进行审查的呢?是谁批准杨某进入公职人员队伍的呢?

  二是分配关。杨某1995年第一次因受贿获罪,说明其之前在权势部门工作。杨某“复出”后再次因受贿获罪,说明其“复出”后仍然在权势部门工作。杨某并不光彩的经历,并不影响其在权势部门工作,权势部门的大门始终对他敞开。那么,是谁给了杨某特别的关照?

  三是提拔关。杨某第二次进入公职人员队伍后,只拥有聘用人员的身份。按规定,聘用人员不得占用公务员的职位,特别不应占用领导职位。而杨某复出后既在政府部门工作,又被委任为某局副局长。其进步幅度与正式公务员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杨某作为聘用人员却占用公务员的领导职位,是谁这么大胆子提拔重用他的?

  杨某复出后,并没有汲取以前的教训,行为仍然不收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重蹈之前覆辙,结果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政府公职人员的招聘使用,本应有严格的规矩、复杂的程序,在杨某身上,那些规矩和程序统统失效,从而导致出现杨某刑满“复出”任副局长的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结果。

  杨某“复出”任副局长,“三关”是如何通过的?“复出”背后到底有何猫腻?这里面是不是存在腐败?对于这些问题,有关方面应该引起重视,调查清楚,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新闻链接:http://news.youth.cn/sh/201704/t20170410_9449771_1.htm

  作者: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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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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