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文化报》报道,3月28日,家住长春市二道区的王玉海先生来到当地民政部门,要求帮助查找1948年在天津牺牲的舅舅的具体埋葬地点,并提出想要把舅舅的烈士墓迁回长春的想法。但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行,称“国家建国以来就有规定,烈士牺牲在哪,就在哪安葬,烈士是国家财富,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国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严格要求”。
烈士为国家流血牺牲,国家有关部门将烈士统一安葬在各地的烈士陵园里,供后人瞻仰和祭奠,并有专门的维护单位和管理部门对烈士墓进行管理和维护,这是对烈士的高度重视和至高尊重。全国许多地方现在都将当地的烈士陵园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经常性地开展各种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观、价值观。因此,烈士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财富,烈士墓必须要妥善地保护好。
的确,烈士墓统一安置在各地烈士陵园里,便于有关部门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如果很随意地就让烈士墓迁进迁出,或允许其他人员在烈士陵园里安葬,不仅不利于管理和维护,也有损烈士陵园的对外形象和庄重性。但有关部门也不能一味的“死脑筋”,还要考虑到一些实际存在的特殊情况。长春的王先生准备将烈士舅舅的墓地从天津迁回来,一方面是为了完成母亲临终的遗愿,另一方面是便于亲属祭扫。笔者认为,他舅舅在天之灵恐怕也是想回到亲人的身边。民政部门应该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协调和帮助王先生完成心愿。善待烈士亲属,也是对烈士的一种尊敬。而民政工作人员不去了解具体情况,只是教条地搬出相关政策来做说辞进行拒绝,就有点显得不近人情了。
民政工作人员介绍,如果烈士墓确实在天津,亲属(三个人以内)去往扫墓地点的路费,由当地民政部门报销;当天住宿费以及回长春的路费都由天津民政部门报销,该待遇每三年可享受一次。这一政策尽管解决了亲属前往祭扫烈士墓的旅途费用问题,但长途劳顿让人吃不消不说,还需要到两地民政部门分别报销费用更是极不方便。《烈士安葬办法》规定,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可见,国家政策并没有完全禁止迁葬。笔者认为,两地的民政部门可以坐下来进行沟通和协调,按照特殊情况予以特事特办,将烈士墓迁回其出生地的烈士陵园里。这样做,既有利于烈士墓管理和维护,又方便了烈士亲属就近祭奠,还为民政部门节省了报销的旅途费用,三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呢。
让烈士回家,让烈士回到亲人的身边。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该与时俱进,在不违背国家大的方针政策下,要充分考虑到烈士亲属的需求,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之门。唯有这样,才不会让烈士流血又“流泪”。
作者: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