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一男子将ofo“小黄车”扔入天津海河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天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属地公安和平分局迅速行动,与市局相关部门协作,启动合成作战机制,投入精干警力,连夜开展调査取证等工作,并确定了视频中的嫌疑人王某某(男,21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拍摄并上传视频的嫌疑人许某(男,20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遂对该二人立即实施抓捕(3月7日人民网)。
天津公共共享单车,是天津市政府和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建立,为百姓绿色环保出行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可以说,共享单车既可方便和满足广大百姓实现绿色环保出行的美好愿望,又可以极大地为有效减缓城市交通拥堵做出应有的积极贡献。因此,城市共享单车是深受百姓拥护与支持的社会公益事业。
然而,某些缺乏社会公德的人不仅丧失了诚实守信的底线,而且属于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违法行为,是不能容忍的。而且,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对于这样的违法者不能仅限于就事论事进行依法问责,而应当深入调查其一贯的社会表现,如果涉及有其他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不贷,绝不心慈手软。
苏霍姆林斯基先生说:“只有心地善良的人才能易于接受道德的熏陶。谁要是没有受到过善良的教育,没有感受过与人为善的那种欢乐,谁就不感觉到自己是真实而美好的事物的坚强勇敢的卫士,他就不可能成为集体的志同道合者。”由此可见,将共享单车扔入海河的两名男子缺乏很好的家庭教育;由此可见,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多么重要;由此可见,这两名违法者缺乏很好的学校教育,如果能在学校接受很好的品德教育,他们就不会失去社会公德底线,更不会不考虑违法之后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公德和普法教育,必须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的严重后果,必须让其敬畏法律权威与尊严,必须让其敬畏社会公德,并承担社会公德责任和义务。
而且,这一违法事件说明,在共享单车的存放地点应当向公众公示故意损坏和破坏共享单车应当承担哪些社会公德和法律责任。只有通过警示教育,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某些人肆意践踏社会公德底线;只有通过警示教育,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做好预防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且,对于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应当将其列入不讲诚信黑名单。既让其受到社会公众舆论的强烈谴责,又让其受到依法严惩。只有通过双管齐下,才能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严厉惩罚,绝不让违法者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