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村章乡管"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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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村章”,就是村委会的公章;“乡管”就是由乡政府代为保管。由于村级组织是一级自治组织,乡镇与村级组织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镇代管村委会公章,的确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且不方便群众办事,村委会有章用不成,岂止是一脸尴尬能形容。
在2月21日举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表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经过媒体一呼吁,民政部一表态,村委会公章“回归”这事算是尘埃落定。
常言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村委会的“粮草”,就是村里的公业务经费,村委会要办事,多少都得产生费用。
村委会集体资金,有些是上级拨付的,有些是集体资产收益、股息分红等,村委会资金,有的多,有得少,多的百万千万元,少的也有成千上万元的,总之多少都有点积蓄。
村级集体资金是村级自治组织的经费,为了方便工作,集体经济应由村委会“亲自”管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村“监委会”的监督下管理使用。
以往,由于村级组织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体现在财务管理上是“私拉乱借”、挪用、票据不规范、用钱随意性大、没有计划等,甚至因为村财管理混乱,屡有村干部违法犯罪行为见诸于报,从上世纪90年代起,很多地方都把村财管理权收归到乡镇财政所管理。村上要用钱,得提前打报告,待乡镇长或者是分管副乡镇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向乡镇财政所借支或支取。如果不这样,就得由村委会相关人员现垫资,以后再报销,的确不太方便,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财务压力。
说实话,乡镇代管村级财务,应是出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乡镇严格管理好村财,就是为了让村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避免浪吃浪喝、奢靡浪费和贪占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另外一个方面也就是说乡镇还对村干部不放心,对“村监委”履职不够信任,怕一松手就出事,宁肯在自己手里攥着也不肯因为村财出事而“背黑锅”。的确,由乡镇政府管着公章,也没有出多大事,顶多也就是多费几个“周章”而已。
村财与村章相比,村财的风险更大些,它远比公章犯的事多,党的十八以来,被“拍死”的“村蝇”里面的村组干部,多是在村财上把握不住而犯了大错。因此,在村干部整体廉政素质不够高的情况下,目前村财暂由乡政府代管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随着执纪常态化的今天,村干部法纪意识不断提高,村监委会作用发挥越来越突出,村级班子民主议事、集体研究村级财务以及“三重一大”越来越民主的时候,村级权力拿到阳光下运行,村集体经济杜绝了贪污、侵吞
村级公章顺利“回家”了,村级办公经费回家“本位”的日子,也许不会太遥远了。(杜才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