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下午,有网友在网上发微博称,其妹妹在成都市金堂县福兴中学读初一,这学期刚开学时,班主任就要求班上同学每人交100到200元保证金,“保证学习不下降,如果犯错或者下降就扣钱,一般交100,不好管的交200元。”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表示,确实收了这笔费用,但并非老师要求收取。(2月19日成都商报)
这位班主任说,这笔费用并不是老师要求收取,而是由学生主动提出的。这不得不让人生疑,假如不是老师做某种暗示,学生怎么会想得出这种主意呢?就算真的是班主任没有作任何暗示,是某些学生主动提出的,而且是经过班长组织班干部、小组长开会讨论,形成的“决定”,如果没有班主任的同意,也是不可能得到实施的。再说,对于这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作为一位班主任应该加以劝导和制止。但这个班主任显然在这方面没有尽到责任。
这位班主任说,让学生交保证金,已告知了家长,家长也同意。这一点有一定的可信度。因为,对于家长来说,一、二百元钱算不了什么,交了这个钱可以约束自己的孩子认真学习,这也是一件好事。再说,老师要让学生交,哪个家长敢不同意呢?就算心里有一千个、一万个不情愿,也得交。如果不同意,那老师肯定感到不高兴,自己的孩子又在他手中,到时不就为了这个小事吃了大亏了吗!因此,家长同意是有可能的。但家长同意不是向学生收取违规保证金的理由。只要不符合规定,哪怕家长主动送上门的钱也不能收。
这位班主任说,向学生收取保证金,是为了用了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让学生提高成绩。这表面上看是为学生好,学生的行为规范好不好,成绩有没有提升评判权都在老师手中。学生毕竟是学生,肯定有一些不自觉的地方,要在学生身上找点问题是十分容易的。再说,如果按班级中的学生成绩排名,肯定一部分学生成绩有升有降。而且一个学期要考许多次试,成绩升降以哪一次为准,都掌握在老师手中,所以老师要把学生的钱扣下来也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
在校老师有责任对学生的教育进行引导,尊重学生的权利,这种收取“保证金”的做法,侵害了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个班主任向学生收取保证金,表面上是为学生着想,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勒索。一个班有近50多位学生,一个学期至少可收到五、六千元钱,一年就是一万多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再说,如果容许这种“变相勒索”的行为存在,那么就会使其他老师也纷纷效仿,就可以用罚款等其他方式进行“变相勒索”,这教育秩序不就全乱套了。(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