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慈溪范女士(化姓)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2月14日现代金报)
因为母亲没有在两个女儿年幼时履行抚养的义务,女儿在母亲年老时不想履行赡养义务,表面上看有合理的成份,但不合法不合规。哪个母亲不疼爱自己的孩子,这位母亲没有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肯定有许多难言之隐。一是先后与两任丈夫离婚后,都把孩子判给了男方,去看望或者去抚养肯定存在着许多不便。二是与第二任丈夫离婚后,自己独自生活,又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如果常常空着手去看望两个女儿,不仅会增加前夫家庭的不和,也会让两位女儿十分失望。因此,母亲没有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是不得已的,女儿应该理解。
反过来说,作为女儿,如果懂事的话,知道母亲的处境后,不但不应该对母亲记仇,反而应该常常主动去看望母亲。不管怎么样,母亲是带你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人,没有母亲哪有自己。再说,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子女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孩子年幼时母亲没尽抚养义务,那是母亲的事,应有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处理,所以,“母没养女儿”不能成为“女儿不养母”的理由。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这些法定义务是没有期限的,是不得有附加条件的,也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的。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不管父母有没有赡养需要,子女都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不是随意说解除就能解除的,也不是说想尽就尽不想尽就不尽这么随意的。
女儿以“母没养我,我凭啥养她”作为不赡养母亲的理由,对赡养母亲作为“前提设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子女因某些“前提条件”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有的为了遗产之争而与父母闹得不可开交的,有的认为父母偏袒兄妹,有的甚至辩了几句话就成了不赡养父母的理由。试想,如果允许这种“前提设置”存在,那么,可能使更多的人以“父母没有很好地抚养子女”为由,不去很好地赡养老人,那老人怎么办,推给谁去养?如果以这个理由把老人推到社会上,那这个社会不就全乱套了吗?因此,“母没养我,我凭啥养她”,这两位女儿以这样的理由不去赡养母亲,这样的理由在道德和法律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