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多名村民反映,春节前,村里给150多户村民发放了过年福利,每户一箱饮料,还有油、面等物品。可是,发放的饮料是“问题饮料”,包装箱上和饮料罐底部印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7年2月10日。(2月6日《大河报》)
1月份给村民发的福利饮料,生产日期却是2月份的,这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早产食品”。
从法律角度说,企业生产、销售“早产食品”、“早产饮料”,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食品安全法》第一把二十四条规定,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然而,即便如此,“早产食品”、“早产饮料”却依旧大行其道,在市场销售,甚至被当成过年福利发给村民。究其根源,恐怕还是老生常谈的那一点,在于食品安全监管不够给力,导致食品企业生产“早产食品”、“早产饮料”的违法太低,比起利润所得要低太多,进而敢于生产“早产食品”、“早产饮料”。
另一方面,相比较而言,很多食品、饮料的食用日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消费者买了回来并不会立即食用,可能过几天再食用。当食用时再看生产日期时,“早产”的食品、饮料已经不属于“早产”,且处于保质期内,这样会让消费者很放心食用,并不发现是“问题食品”、“问题饮料”。这一次如果不是村民长了一双慧眼,看了一下生产日期,恐怕这一批“早产饮料”就不会被人发现,再过几天就被人们喝进肚子里了。
遏制“早产食品”、“早产饮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关键不能指望消费者都长一双慧眼,更不能指望企业出于道德良心自律,必须靠强有力的监管倒逼。一旦监管“难产”,那么纵然消费者有火眼金睛,对“早产食品”、“早产饮料”也将无能为力。因此,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有“早产食品”、“早产饮料”,就必须及时上门,依法惩治。其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市面上销售食品、饮料的巡逻检查、抽检力度,及时发现“早产食品”、“早产饮料”。如果监管部门执行力够大,让“早产食品”、“早产饮料”没有“偷袭”的时间,那就让“早产食品”、“早产饮料”失去了生存空间。再者,必须提高对“早产食品”、“早产饮料”的惩罚力度,有必要把生产企业罚到倾家荡产,进而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