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监管“缺位”,不少地方村委会公章被村干部装进了“口袋”,由此产生乱盖章、人情章等公章上的腐败问题。近日,半月谈记者走访河南省部分地市发现,一些乡镇矫枉过正,权力“越位”,“放错位置的村委会公章”又被“挪了窝”,到了乡镇政府“柜子”里,成为乡镇政府“代管”的对象,有的已长达5年之久。(2月6日新华网)
因为不少地方村委会公章被村干部装进了“口袋”,由此产生乱盖章、人情章等公章上的腐败问题。于是乡镇政府就把所有村里的公章收到乡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村章乡管”。笔者认为,这样的管理太简单粗暴,应该改正。因为这样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村民的自治权,违背了村民自治精神,脱离了法治轨道。
《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如此看来,村民有自我管理的权力,这个权力是宪法赋予的。乡镇干部是不能直接插手村级的管理的,更不能因为有村干部利用公章以权谋私,于是就简单粗暴的实行“村章乡管”。如果以此类推,那么如果乡镇领导干部产生乱盖章、人情章等公章的问题,是不是县政府也要实行“乡章县管”,如果县有领导干部乱盖章,于是省政府也要实行“县章省管”,这样不是乱套了吗?
管理村务是村干部分内之责,“村章乡管”了,无疑是简单粗暴地剥夺了村干部的管理权,剥夺了村民的自治权。现在村民办个身份证、出生证、购买农机补贴证等,都要去乡镇盖本村公章。路程近的也需三四个小时,远一点的则可能需一整天时间,如果乡镇干部不在,村民还要跑冤枉路,这不是给老百姓添麻烦吗?
“村里事、村民定。”但如果实现“村章乡管”,村里连公章都没有,村民还能够定什么?因此乡镇干部处理村公章上的腐败时,应该深入基层,帮助农村建立科学的监督制度,用制度来防范村干部乱盖章、盖人情章,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简单粗暴地实行“村章乡管”,这也是一种有权任性做法。
作者: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