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 巫强《 人民日报 》( 2021年08月16日 第10 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入把握科技创新规律,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指明了方向。加快构建创新联合体,关键在于将各创新主体有机连接在一起,将分散的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组织起来,形成目标一致、相互协同、内生动力强、创新效率高、创新成果迸发的体制机制。
当今世界,科技创新广度显著加大、深度显著加深、速度显著加快、精度显著加强,世界范围内科学研究范式的深刻变革和学科交叉融合导致科技创新难度持续上升、复杂度不断加大。单个企业仅凭自身力量,难以解决产业链上的所有问题,难以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必须采用跨组织创新、协同创新、创新网络等新的创新模式,构建创新联合体,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同时,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实现了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进入了以集成创新、原始创新为主的新阶段,我国企业需要更多立足国际前沿,努力在原始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重要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这两方面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构建创新联合体是我国科技发展的必然选择。必须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依靠市场机制和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分工协作,引领我国科技创新走向世界前沿。
加快构建创新联合体,关键是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特别是领军企业在创新联合体中的牵头地位。首先,领军企业在产业链创新链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其为主导构建创新联合体,能够有效整合各创新主体资源,协调各创新主体行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是实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有效途径。其次,一般情况下,创新链上的各企业都与领军企业存在上下游投入产出关系,由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有利于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创新资源、协调各主体的创新行为、确立产品性能指标、规划研发技术方向、提供研发人员支撑、共享重要研发信息等。例如,一些领军企业深度参与并影响供应商的研发决策,为后者提供全面技术指导,有力提升了整个产业链的创新能力。再次,领军企业可以利用自身市场份额较大、研发体系较为完善、研发资金较为充裕以及参与或负责产品、服务、技术标准制定等优势,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向其发布研发任务清单,为其提供研究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协调各主体在创新联合体中的行为,提高科技创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效率。
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但完全依赖市场自发力量、完全依靠领军企业完成创新联合体的构建并不现实。其原因主要在于,科技创新具有高风险,即使付出大量研发投入也可能失败。与此同时,创新成果的溢出效应,使得很多创新成果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这会降低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此外,无论是领军企业还是其他主体,在构建创新联合体时都会面临科技创新启动资金和后续投入的分担问题、研发过程中如何打破条块壁垒的问题、研发过程中的信息沟通问题、创新成果的合理分享问题等。这些问题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完全得到有效解决,需要通过政府的力量弥补市场不足,帮助领军企业协调创新联合体活动、整合创新资源。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科技领军企业要发挥市场份额、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打通科技强、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提升我国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畅通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通道,鼓励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支持有条件地区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还要帮助创新联合体中各创新主体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消除创新要素在创新链上跨部门、跨领域流动的体制障碍,打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人才融入企业创新链的机制堵点。
(作者分别为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