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即将走到尽头,没休的年假的如何补偿、是否作废等又成了热议的话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安排员工休假,但员工因为自身原因不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只有常规工资。(12月23日中国新闻网)
每年到年底,年休假又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为能在一年“有效期内”内休完年休假,员工年底扎堆请年休假的现象十分突出。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准请假或其他诸多的原因,一部分员工或未休年休假或没有休完,只能眼睁睁看着年休假过期作废。笔者认为,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应该有一个说法,不能不明不白就“清零”。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年休假在一部分单位大打折扣,要么,以工作岗位无人顶替或其他理由和借口,单位拒绝员工请年休假;要么,职工请年休假可以,不但不带薪,反而要扣除休假天数的工资;要么,年休假时间严重“缩水”,仅是象征性地给员工几天年休假。有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4.1%“有带薪年休假,但不能休”,18.8%“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但不能自己安排”。可见,员工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常常泡汤,严重损害了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而一些单位明确规定,年休假未休完跨年就过期作废,即便一部分用人单位允许跨年请年休假,但本来请年休假就困难,“跨年休假”基本上成了镜花水月。而处于弱势的大多数员工,面对年休假被不明不白“清零”,一般也只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更谈不上去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维权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一般情况下,只要单位没有安排跨年度休年休假,就意味着上一年度的年休假“清零”了,但很多单位不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补偿。这样,单位虽然节省了用工成本,但会带来不少“副作用”,比如,为赶在“清零”前休完年休假,临近年末员工就会扎堆请假,势必对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未休完年休假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员工会感到不公平,工作中必然带有怨气和不满情绪,对单位经营发展也不利。
笔者认为,年休假不能不明不白就“清零”,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员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合理安排,不至于原工年末扎堆请年休假而影响工作,同时,对应休未休假年休假的天数,按照规定折算给予职工相应经济补偿,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采取有效管理和制约措施,敦促用人单位真正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及时给予纠偏。此外,广大员工在年休假等合法劳动权益受损时,要敢于依法投诉、维权,不去纵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