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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专门教育不能萎缩
2020-08-24 09:25:00  来源:红网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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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八类严重犯罪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主要矫治方式除了刑法明确规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外,并没有法定的其他矫治方式。而一些年龄很小的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后,如果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甚至会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8月23日《法治日报》)

对这部分孩子该如何有效矫治,能否将其转化为无害社会人,不但是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难点,也是正在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受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以及校园欺凌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

时下,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律对这部分孩子并没有足够的强有力措施,不能够充分反映法律权威性。有专家指出,从世界各国经验包括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探索来看,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的一个普遍规律,就是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要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级干预分级处理的体系,并采取不同层级的措施。对已经出现严重心理行为偏差的孩子,必须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高强度矫治方式。

不久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19年10月首次提请审议后该草案第二次亮相。此次修订核心,就是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惩戒措施,形成完整的分级处置机制。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首次明确了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这是批评教育法治化和教育矫治科学化的表现,有利于解决教育矫治不彻底、不持续的问题。

目前,专门教育不管是在办学模式上,还是教育方式上,都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呈现出不断萎缩的状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专门学校的师资力量十分有限。现阶段专门学校主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并不具备另行分班单独矫治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的现实条件。此外,专门学校的强制矫治能力也十分有限。涉罪低龄未成年人与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孩子相比,在矫正难度、恶习程度、情绪反复、家庭状况上均更为严重,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强制矫治的能力和条件。尤其是专门学校难以协调启动对涉罪低龄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追责、督导和亲职教育矫治,对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社区的协调参与帮扶,社会组织的委托,更是没有职权也缺乏进行行政协调的条件。

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专门教育只能加强,不能萎缩。专门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块重要阵地,是实施有效教育、矫治的重要手段,有关各方必须作进一步研究,作出符合实际、实践需要的系统的,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专门教育,有效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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