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预计下半年实施。《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条,就文明行为规范、治理与监督、激励与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6月24日 央视新闻)
刚颁布的《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此次《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同样增加了“好人法”的规定,不仅与《民法典》相呼应,从制度层面肯定了见义勇为这一善行美德,还给善良的救人者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切实保障了救人者的合法权益。“无偿救人免责”条例值得点赞。
近年来,因救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从2017年辽宁沈阳一药店店主对晕厥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反被告,到“扶不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明明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的救人者,却屡屡成为众矢之的。切实保障救人者合法权益,出台相关法律条例正当时。也只有有了相关法律条例的保障,在生命攸关的危急时刻,救人者才会更加见义敢为,被救者也才能多一份生的希望。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无偿救人免责”条例,能使越来越多的公民自动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正所谓“涓滴成河,累土至山”,点滴善事汇集起来,必将成就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助力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国家。
相信,在“无偿救人免责”条例的加持下,老人摔倒“扶不扶”、他人遇险“救不救”等,都不再是困扰个体的两难选择,我们的社会将会涌现出更多见义勇为的善者。“无偿救人免责”条例无疑是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核心价值的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