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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借贷”外衣下的权力寻租
2019-08-15 08:49: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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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指其“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此前,在安徽省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张春雷、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艳等人的“双开”通报中,也出现了类似表述。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这条纪律很好理解。可自己的钱借给别人赚点利息,为什么也会成为“风险操作”?

  事实上,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借款人谋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上述行为,表面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实质上却是以权谋私,个中不乏权钱交易的勾当,影响十分恶劣。因此,现实中需要根据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予以区别处理。

  针对违规借贷行为,“红线”已经划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还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由此可见,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小事情”,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大问题”。

  实践中,在具体界定违纪违法情形时,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比如,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否明知能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等等。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请某些党员干部好好想想:借款人究竟是出于真实的借款需求,还是出于对你的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你心里真的没数吗?当你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大额回报的时候,借出去的仅仅是钱吗?踩“红线”得利了,因此付出的代价岂不比利息大个十倍、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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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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