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曹县青年韩某,明知青岛某超市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分两次购买了2万余元的红葡萄酒,并全程摄像。之后,韩某凭购物凭据及录像视频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十倍索赔。一审败诉后韩某上诉至青岛市中院。最终,青岛中院终审判决超市向韩某支付十倍赔偿金。这份民事判决书引起广泛关注,在网上也获得大量网友的点赞。(7月17日检察日报)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后索赔胜诉,法院终审判决获大量网友点赞,说明职业打假行为客观上符合广大消费者利益。
此前,职业打假人索赔败诉的案例出现了不少,一些法院认为,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平心而论,职业打假确带有一定的“以恶制恶”味道。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也都是“皆为利来、皆为利往”。但“浪费司法资源”之说,却值得商榷,司法该不该为不道德的诉讼服务,关键要看诉讼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4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报道中提到,青岛中院二审支持韩某索赔,就引用了这一司法解释。
但现在,有不少的职业打假索赔都因“非消费者”而被拒绝或驳回,这似乎并不符合2014年的司法解释精神。
还有一种说法是,若支持了职业打假行为,则背离了法律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行使管理的宗旨,可能导致管理部门管理职权淡化,出现市场管理秩序的混乱。这个说法也值得商榷——首先,公民职业打假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二者间不是一对矛盾,政府部门打假是行政执法行为,职业打假本质属于公民举报或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在现实中,行政管理与群众举报、民事诉讼并行的情况也是一种常态;再者,政府不是万能的,行政监管不可能做到无缝覆盖,民间打假其实是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而非“饮鸩止渴”。职业打假只能是制假售假者的“毒药”,至少是伤害不到消费者。如果说职业打假给行政管理和司法增加了工作量,这种问题首先应归咎于制假售假的泛滥。有一天制假售假销声匿迹,职业打假这个行业自然会随之消失,“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职业打假是否在浪费司法资源,讨论这个问题得先看职业打假人借用司法资源后带来的社会效应。如果职业打假行为对制假售假情况毫无触动,而只是达到了其个人营利目的,可能是浪费了司法资源;如果职业打假行为对制假售假确实产生了一定甚至较大的遏制作用,实际上就是司法资源通过支持职业打假而最终服务于社会公益。
青岛中院认为,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那制假售假行为就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知假买假不应受法律保护)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这话,说到广大消费者心坎上了!获得大量网友点赞,一点不奇怪。
如何正确执行最高法关于“知假买假”问题的司法解释精神,宜有统一标准,以避免不同地方法院各有判例的情况。(马涤明)